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895號
KSDV,102,司促,28895,201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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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89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樂柏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零叁佰零貳元,及其
  中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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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