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636號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 理 人 賴冠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君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請提出已依保險法第53條法定債權移轉經通知債務人之
通知及其證明文件(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0號、臺灣
高等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債務人張君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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