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548號
KSDV,102,司促,28548,201307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54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黃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零肆佰捌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黃淑芬於民國(下同)89年3月6日向聲請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
     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
     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
     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7年10月31日止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201,102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
     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2年3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