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356號
債 權 人 宋錦興
債 務 人 京元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㈡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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