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318號
KSDV,102,司促,28318,201307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318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債 務 人 林政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柒仟叁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新台幣陸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
  款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
  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