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麒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台華
被 告 千禧年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萱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林李達
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B 書記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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