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268號
KSDV,102,司促,28268,2013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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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26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蕭鼎宗
債 務 人 王金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金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王金益住所地在屏東縣內埔鄉里○路000 號,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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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