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25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忠憲
債 務 人 鄭全富
債 務 人 黃美菊
一、債務人鄭全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叁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鄭
全富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美菊給付之,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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