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257號
KSDV,102,司促,28257,2013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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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257號
債 權 人 邱繪云
債 務 人 許專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專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兩造訂立消費借貸契約之證明。
三、債務人許專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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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