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255號
債 權 人 莊福春
債 務 人 松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義
債 務 人 陳界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⑴新台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⑵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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