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255號
債 權 人 莊福春
債 務 人 陳宏義
債 務 人 陳界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宏義、陳界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更正或正確之債務人為陳宏義或松鈺有限公司(陳宏義
為其法定代理人,非發票人)。
二、債務人陳宏義、陳界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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