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6年度,418號
CDEV,106,橋補,418,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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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418號
原   告 阜康全球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維中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粒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
0 元,應繳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8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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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阜康全球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