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1年度,17號
KSDV,101,醫,17,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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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醫字第17號
原   告 葉瑞文(兼林蕙鈞承受訴訟人)  
      葉心樺(兼林蕙鈞承受訴訟人)  
      葉家菱(兼林蕙鈞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肇隆 
被   告 許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原告林蕙鈞於訴訟繫屬後,於民國101 年8 月23日死亡 ,由繼承人即其配偶及子女即原告葉瑞文葉心樺葉家菱 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葉瑞文葉心樺葉家菱聲明承受本件訴訟後,並追加為原告,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精神慰撫金,被告均無異議而為言詞辯論,依民事訴訟 法第255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同意追加,先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林蕙鈞於99年1 月23日剖腹產後因呼吸不順,遂 轉診至被告醫院,由被告醫院胸腔心臟血管外科主治醫師即 被告許俊傑負責診治。茲因林蕙鈞99年1 月27日檢測結果疑 似感染H1N1流行性病毒,被告許俊傑遂於是日為林蕙鈞放置 VA模式葉克膜,翌(28)日放置VV模式葉克膜。99年1 月30 日原告葉瑞文探視林蕙鈞時,林蕙鈞意識清醒且可提筆書寫 ,顯見健康狀況逐漸復原。嗣被告許俊傑於99年2 月3 日先 移除VA模式葉克膜後,未經審慎評估,隨即於99年2 月7 日 上午9 時40分移除VV模式葉克膜,造成林蕙鈞於當晚陷於意 識不清,後經鑑定被判定為極重度植物人,被告許俊傑移除 VV 模 式葉克膜之行為顯有過失。此外,林蕙鈞經移除VV模 式葉克膜後,當晚6 時10分起呼吸型態偏喘,至同晚11時陷 於意識不清,被告許俊傑均未到場,其醫療照護行為亦有過 失。被告醫院為被告許俊傑之僱用人,林蕙鈞自得依民法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醫療費用新台幣(下 同)33萬4511元、看護費用72萬8156元、醫療輔助及潔膚用 品費用2 萬5753元、不能工作損失61萬9740元,共170 萬



8160 元 。再者,林蕙鈞因前往被告醫院就診而成立醫療契 約,被告許俊傑為被告醫院履行系爭契約之履行輔助人,且 契約之履行因上述過失不法侵害林蕙鈞身體及健康權,自應 視為被告醫院之過失,故林蕙鈞另得依民法第227 條第2 項 、第22 7條之1 規定請求被告醫院負損害賠償責任。嗣林蕙 鈞於101 年8 月23日死亡,原告葉瑞文葉心樺葉家菱分 別為林蕙鈞之配偶及子女,除得繼承林蕙鈞前揭請求,即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170 萬8160元外,原告3 人並得分別請求被 告連帶賠償慰撫金各100 萬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不完全 給付之法律關係,擇一請求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70 萬81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均以:被告許俊傑因見林蕙鈞於99年2 月7 日血氧濃 度持續好轉並恢復至95% ,且血液動力學檢查正常,乃依台 大醫院有關移除肺部葉克膜之準則規定(Adult V-V ECMO Weaning Guideline ),於當日上午9 時40分為其移除VV模 式葉克膜,改用呼吸器輔助。移除後,林蕙鈞於當日下午1 時15分意識清楚,血氧濃度維持在97% ~98% ,可見被告許 俊傑移除葉克膜之處置適當。嗣林蕙鈞於當晚6 時10分出現 呼吸偏喘且費力之症狀,被告許俊傑懷疑其肺部狀況惡化, 立即給予藥物治療並通知呼吸治療師調整呼吸器,其呼吸型 態趨於和緩平順。當晚11時許林蕙鈞出現意識變化,被告許 俊傑醫囑密切觀察血氧氣體變化、持續調整呼吸器、控制血 糖,並給予疼痛刺激。嗣99年2 月8 日林蕙鈞胸部X 光追蹤 雖顯示肺部實質化狀況改善,且血氧濃度恢復達99% ,但意 識仍未回復。經99年2 月22日腦部電腦斷層檢查結果其符合 腦膜炎徵象,足見其99年2 月7 日當晚意識狀態改變實係因 其罹患H1N1病毒侵犯中樞神經導致腦膜炎所致,與被告許俊 傑移除葉克膜之處置間無因果關係。此外,如認原告之請求 為有理由,有關不能工作損失部分,林蕙鈞薪資應以每月94 81元計算,原告主張應按每月1 萬8780元計算顯無理由,且 精神慰撫金之金額亦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許俊傑為台北醫學院醫學系畢業,自93年7 月1 日起受 雇於被告醫院擔任胸腔心臟血管外科主治醫師。 ㈡林蕙鈞於99年1 月23日生產後呼吸困難、痰多、血氧降低, 遂經吳昆哲婦產科轉往被告醫院急診加護病房,接受PCR 檢 查結果為陽性反應,顯示林蕙鈞罹患H1N1新型流行性感冒。



同年月27日因生命徵象不穩、血氧濃度下降、嘴唇發紺情形 ,故經許俊傑醫師告知後,於當晚7 時25分放置VA模式葉克 膜(VA MODE ,又稱靜脈- 動脈模式葉克膜);嗣於同年月 28日放置VV模式葉克膜(VV MODE ,又稱靜脈- 靜脈模式葉 克膜),然因動脈血液檢體血氧仍不佳,乃於同年月29日入 心臟外科加護病房,有護理紀錄單附卷(見卷第70頁、第79 頁背面)。
㈢99年2 月1 日追蹤X 光片,顯示林蕙鈞肺部浸潤改善(lung condition improved),有病程紀錄附卷可憑(見醫字卷第 21 6頁)。
㈣被告許俊傑於99年2 月3 日下午2 時24分為林蕙鈞移除VA模 式葉克膜;於同年月7 日上午9 時40分移除VV模式葉克膜, 改用呼吸器輔助。
林蕙鈞自99年2 月7 日移除VV葉克膜後,當日上午9 時40分 至下午5 時期間,心跳維持95~107 下/ 分,呼吸次數為24 ~27次/ 分,病情穩定,有護理記錄單附卷(見卷第145 頁 ~第146 頁)。
林蕙鈞於99年2 月8 日胸部X 光片顯示雙側肺浸潤,右下肺 實質化改善,同日進行腦部電腦斷層檢查,檢查結果:「無 顱內出血」;經會診神經內科,建議再追蹤腦波檢查,依腦 波檢查結果:「有異常的瀰漫性短波,疑似瀰漫性腦損傷」 ;99年2 月9 日腦波檢查結果:「有明顯的瀰漫性皮質失能 ,可能是嚴重腦病,但有一些間歇性尖銳波,無法排除癲癇 」,並據疑有癲癇波之檢查結果,給予抗癲癇藥物(Valpro ate Sod.)。嗣於同年月22日林蕙鈞腦部核磁共振檢查結果 罹患腦膜炎,有病程記錄、被告醫院神經內科檢查報告單、 X 光科檢查會診及報告單、醫囑單(見卷第228 頁、第230 頁~第233 頁、第235 頁)。
林蕙鈞於99年4 月15日殘障鑑定為植物人,同年12月8 日自 被告醫院辦理出院,轉院至大千醫院,嗣於101 年8 月23日 因肺炎死亡,有死亡證明書、診斷證明書(見卷第205 頁~ 第206 頁)。
㈧有關林蕙鈞不能工作損失之計算,以31個月計。四、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被告許俊傑於99年2 月7 日上午9 時40分為林蕙鈞移除 VV模式葉克膜後,林蕙鈞於當日晚上6 時10分出現呼吸型態 偏喘且費力,當晚11時15分出現嗜睡不醒之意識狀態變化, 有護理紀錄單在卷可考(見卷第146 頁~第147 頁),原告 因而質疑被告許俊傑移除VV模式葉克膜之行為,及林蕙鈞自 當晚6 時10分起病情出現變化,至同晚11時陷於意識不清期



間之醫療照護行為均有過失等語。準此,本件應審酌之重點 應為:㈠被告許俊傑林蕙鈞移除VV模式葉克膜行為有無符 合醫療常規?其判斷有無過失?㈡被告許俊傑林蕙鈞於99 年2 月7 日晚上6 時10分起呼吸型態偏喘,至當晚11時15分 許出現意識狀態變化,其醫療照護行為有無過失?㈢如有過 失,被告醫院應否負連帶賠償責任?又賠償之金額若干?茲 析述如下:
㈠被告許俊傑移除VV模式葉克膜行為有無符合醫療常規?其判 斷有無過失?
1.按所謂VA、VV模式葉克膜,係用以暫時性協助重度心肺衰竭 患者進行體外的呼吸與循環,替代患者的心肺功能以減輕心 肺負擔。本件患者林蕙鈞因罹患H1N1新型流行性感冒,99年 1 月27日因有生命徵象不穩、血氧濃度下降等情形,被告許 俊傑為維持其心肺循環功能,於當晚7 時25分放置VA模式葉 克膜、同年月28日放置VV模式葉克膜。嗣99年2 月1 日追蹤 X 光片,顯示林蕙鈞肺部浸潤改善,同年月3 日血氧濃度恢 復達86% ,被告許俊傑乃為林蕙鈞移除VA模式葉克膜,上開 醫療過程均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㈡、㈢)。 2.又林蕙鈞於99年2 月7 日上午9 時40分移除VV模式葉克膜, 移除前其生命徵象(按即指體溫、脈搏、呼吸、血壓等與生 命直接相關之指標)於上午9 時許為:心跳(HR)89下/ 分 、呼吸(RESP)29/ 分、血壓(ABP )120/69mmHg、血氧濃 度(OXIMETER)91% ,9 時10分測量血氧濃度不變、呼吸次 數25-30/分,有護理紀錄單附卷(見卷第144 頁背面~第14 5 頁),上開各項指標除呼吸次數有稍快現象外,其餘均在 正常值範圍內,有被告提出「生命徵象評估」1 文可參(見 卷第289 頁)。針對林蕙鈞呼吸次數有稍快現象,被告辯稱 係因病人缺乏安全感引起緊張情緒所致,並非病情不穩定之 表現,核與護理紀錄單記載「2010/02/07 09 :10病患情緒 仍缺乏安全感且手勢表示想將管子拔除」可認相符,斟酌上 開呼吸次數25-30/分之數值與正常值相去不遠,足認被告上 開所辯,尚屬有據,應可採信。依此,林蕙鈞移除VV模式葉 克膜前生命徵象穩定,已可認定。
3.再者,依台大醫院有關移除肺部葉克膜(V-V ECMO)之準則 規定,移除VV模式葉克膜之標準為:「⑴胸部X 光改善⑵肺 部順應性變好:Compliance>20 ⑶動脈血氣體分析:PaO2>6 0mmHg ,PaCO2<40mmHg under FiO2 40% ,PEEP≦6cmH2O⑷ 肺部潮氣容積變大:>6c.c/kg,underPIP≦30cmH2O 」(見 卷第287 頁)。經查,林蕙鈞99年2 月7 日上午胸部X 光檢 查顯示肺部狀況改善,有病程紀錄在卷(見卷第321 頁),



已符合上揭準則⑴胸部X 光改善之標準。被告許俊傑於當日 上午9 時許,將葉克膜血液流量調降至每分鐘0.27公升(fl ow:0.27)、轉速每分鐘450 轉(見卷第320 頁護理紀錄單 ),而將葉克膜逐漸調至接近關閉狀態,並於當日上午9時 10分,將呼吸器給氧濃度設定為40% 、呼吸末端陽壓設定為 5 釐米水柱、呼吸器壓力設定為30釐米水柱(以符合上揭準 則中有關⑶under FiO2 40%、PEEP≦6cmH2O⑷underPIP≦ 30cmH2O 等呼吸器設定條件,見卷第322 頁呼吸照護紀錄) ,在此葉克膜低度輔助之狀態下,觀測林蕙鈞肺部潮氣容積 有460cc ,依其身高160 公分之標準體重54公斤計算,其每 公斤體重之肺部潮氣容積約為8.5cc/kg,已符合上開標準⑷ 「肺部潮氣容積變大:>6c.c/kg」;又9 時26分追蹤動脈血 氣體分析,其血氧分壓為72.6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壓為40 毫米汞柱(PaO2:72 .6mmHg ,PaCO2 :40mmHg,見卷第32 2 頁呼吸照護紀錄),亦大致符合上開標準⑶「動脈血氣體 分析:PaO2>60mmH g,PaCO2<40mmHg」之要求,被告許俊傑 於此情形下,乃在同日上午9 時40分為林蕙鈞移除VV模式葉 克膜,堪認符合上揭準則規定。原告雖以呼吸照護紀錄顯示 99年2 月7 日上午9 時21分、9 時24分、9 時26分林蕙鈞PA O2、PACO2 仍有變化,主張不符合上開標準⑶之移除條件云 云,惟查,被告許俊傑於當日上午9 時調整葉克膜之設定, 僅提供林蕙鈞心肺功能之低度輔助,嗣於9 時10分再次調整 呼吸器設定,是林蕙鈞動脈血氣體分析自9 時21分至9 時26 分間出現變化,堪認係其身體發揮調節功能以適應給氧及輔 助條件改變之過程,並已於9 時26分調節至符合移除VV模式 葉克膜之標準,故其動脈血氣體分析數據固於9 時26分前有 變化,惟尚屬正常而無礙於被告許俊傑係在符合上開準則所 定條件下移除VV模式葉克膜之認定。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 委員會鑑定(編號:0000000 ,下稱第1 次醫事鑑定)意見 認:「病人經葉克膜輔助治療後病況緩和,其動脈氣體分析 及呼吸器條件符合下,於99年2 月7 日09:40移除葉克膜, 在醫學上並無相違悖之處。判定之依據為Adult ECMO Weaning Guideline 有關移除葉克膜之適應症規定,本案病 人與之符合:2 月7 日移除葉克膜前,並人之病情已漸穩定 ,胸部X 光檢查顯示明顯改善,意識清楚,肌力正常,周邊 血氧飽和度95% ,PEEP 5cmH2O ,呼吸器給氧濃度為FiO2 40% ;09:26動脈氣體分析為:PH7.455 、PCO2 40 mmHg、 PO2 72mmHg」(見卷第333 頁彌封袋)亦同此認定。 4.據上,林蕙鈞於99年2 月7 日移除VV模式葉克膜前生命徵象 穩定,被告許俊傑亦在符合台大醫院有關移除肺部葉克膜準



則之情形下,為林蕙鈞移除VV模式葉克膜,其所為移除葉克 膜之處置符合醫療常規,當無過失可言。抑且,林蕙鈞自當 日上午9 時40分移除後至下午5 時期間,心跳維持95~107 下/ 分,呼吸次數為24~27次/ 分,病情穩定,此為兩造所 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㈤),且有護理記錄單附卷(見卷第 145 頁~第146 頁),參以第1 次醫事鑑定意見亦以「2 月 7 日09:40移除葉克膜,經過1 小時20分鐘後(即2 月7 日 11:00),動脈氣體分析為PH7.402 、PCO2 47.4mmHg 、 PO2 69.4mmHg、HC02 28.8 、血氧飽和度93.7% ;14:45 動脈氣體分析為PH7.46、PCO2 41.6mmHg 、P02 74.6mmHg、 HC03 28.9 、血氧飽和度95.6% ,期間心跳及呼吸速率均屬 可接受範圍(心跳95~107 次/ 分、呼吸由剛移除葉克膜36 次/ 分下降至24~27次/ 分),顯見移除葉克膜後,病人並 無立即惡化」(見卷第333 頁彌封袋),足見林蕙鈞在移除 VV模式葉克膜後身體狀況已可自主循環而再無需使用葉克膜 支持,益徵被告許俊傑移除葉克膜之判斷、處置並無不當。 5.林蕙鈞於移除VV模式葉克膜後,當日晚上6 時10分雖出現呼 吸型態偏喘且費力,又當晚11時15分出現嗜睡不醒之意識狀 態變化,惟經被告許俊傑醫囑持續調整呼吸器,並給予鎮靜 藥物(Mophine )減輕林蕙鈞耗氧量後,當晚6 時50分、7 時10分呼吸型態已逐漸好轉,翌日血氧濃度回復至97% 、呼 吸為26/ 分而趨正常,且肺部X 光片顯示林蕙鈞雙側肺浸潤 右下肺實質化改善,有護理紀錄單、病程記錄附卷(見卷第 227 頁~第229 頁),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 編號:0000000 ,下稱第2 次醫事鑑定)意見乃認「葉克膜 為支持設備,非治療之主軸,故尚難認拔除葉克膜系統,而 造成呼吸及血氧飽和度不足;且拔除後,經調整呼吸器條件 ,產婦病情即有明顯改善。此部分前次鑑定書已有說明,可 見病人血氧飽和度偏低與拔除葉克膜無關」(見卷第333 頁 彌封袋),斟酌林蕙鈞出現呼吸型態偏喘情形距被告許俊傑 為其移除葉克膜之時間已逾8 小時,且在此之前病況穩定, 已如前述,是難認其呼吸費力症狀之出現與移除葉克膜之行 為有關。另觀之林蕙鈞在呼吸型態改善、生命徵象穩定後, 意識仍未甦醒,是其99年2 月7 日當晚11時許出現嗜睡不醒 之狀態,是否與被告許俊傑移除VV模式葉克膜之行為有關, 亦非無疑。經查,被告林俊傑為追查林蕙鈞99年2 月7 日晚 上意識變化之原因,乃安排林蕙鈞於99年2 月8 日進行腦部 電腦斷層,檢查結果:「無顱內出血」;經會診神經內科建 議再追蹤腦波檢查。99年2 月8 日、9 日腦波檢查結果為「 有異常瀰漫性短波,疑似瀰漫性腦損傷」、「有明顯瀰漫性



皮質失能,可能是嚴重腦病,但有一些間歇性尖銳波,無法 排除癲癇」,嗣於同年月22日為林蕙鈞進行腦部核磁共振檢 查,檢查結果罹患腦膜炎,上開檢查結果均為兩造所不爭執 (見不爭執事項㈥),且有被告醫院神經內科檢查報告單、 X 光科檢查會診及報告單、醫囑單附卷(見卷第228 頁、第 230 頁~第233 頁、第235 頁),依林蕙鈞99年2 月8 日腦 部即出現異常瀰漫性短波觀之,可認其已脫離心肺功能循環 不佳、須依賴葉克膜維生之病況,轉變為中樞神經系統病變 ,佐以林蕙鈞本即因罹患H1N1新型流行性感冒入院,期間雖 因生命徵象不穩一度以葉克膜支持心肺功能,惟其所患新型 流行性感冒終究尚未治癒,是被告辯稱:林蕙鈞99年2 月7 日當晚意識狀態改變,應為流行性病毒感染引起之急性腦病 變及腦炎等語,尚非無據。此參以被告提出「新型流行性病 毒感染期間嚴重壞死性腦病變(Acute necrotizing encephalopathy during novel influenza A (H1N1)vi- rus infection )」一文中提及:「有一個新型流感病毒引 起壞死性腦病變的案例發生在一位2 歲歐洲女童上,突然發 展發燒、癲癇及意識變化... 新型流感病毒感染可觀察到侵 犯腦膜及脊髓,看起來像急性壞死性腦炎腦膜脊髓炎」;另 被告提出「流行性病毒感染引起急性腦病變及腦炎(Acute encephalopathy and encephalitis caused by influenza virus infection )」一文亦記載:「流行性病毒感染引起 急性腦病變及腦炎是一種不常見,但伴有嚴重併發症之疾患 ,且有高死亡率,及容易發生神經系統後遺症之特徵... 近 年來,許多流行性病毒感染引起急性腦病變及腦炎的案例已 經在許多國家被報告」(見卷第236 頁~第237 頁)益明。 據此,林蕙鈞99年2 月7 日晚上雖發生嗜睡喚不醒之意識變 化,惟可認係其H1N1病毒侵犯神經系統,亦與被告許俊傑移 除VV模式葉克膜之行為無關。
㈡被告許俊傑林蕙鈞於99年2 月7 日晚上6 時10分起呼吸型 態偏喘,迄當晚11時15分許出現意識狀態變化,其醫療處置 有無過失?
經查,林蕙鈞於99年2 月7 日晚上6 時10分起出現呼吸型態 偏喘後,護理人員便立即通知呼吸治療師調整呼吸器設定, 被告許俊傑並醫囑給予藥物。當晚11時15分林蕙鈞另出現意 識狀態變化,被告許俊傑除醫囑持續調整呼吸器外,並觀察 血氧氣體變化,此參以99年2 月7 日護理記錄單「20:40護 理人員逐一向主治醫師許俊傑報告,許醫師已知,觀察病患 血氧氣體變化」、「22:10護理人員逐一向主治醫師許俊傑 報告數值同時呼吸治療師依醫囑持續微調呼吸器設定中,持



續觀察病患血氧氣體變化」「23:45許俊傑醫師詢問病患生 命徵象及尿量情形後表已知,及表示要呼吸治療師將BiPAP+ assist mode 與APRV mode 交替使用調整病患呼吸及氧合變 化」、及呼吸照護記錄「Dr. 許已知ABG Date,囑APRV與 Bipapassist 交替使用」(見卷第323 頁~第325 頁、第22 5 頁~第226 頁)即明。被告許俊傑嗣於99年2 月8 日凌晨 5 時50分到場,給予林蕙鈞深度疼痛刺激,安排胸部X 光檢 查,並於會診神經內科後安排腦波檢查。是被告許俊傑雖於 99年2 月8 日凌晨5 時50分始到現場,惟其有持續與護理人 員聯絡調整呼吸器設定及觀測血氧氣體變化,林蕙鈞偏喘之 呼吸型態亦於99年2 月7 日當晚6 時50分、7 時05分便逐漸 好轉,有護理紀錄單可憑(見卷第224 頁),可認其處置適 當。參以第2 次醫事鑑定意見認「本案產婦呈現呼吸衰竭, 且依賴呼吸器維生,出現嗜睡等意識不清現象時間為99年2 月7 日23:15,當時應優先考慮血氧及二氧化碳之問題,亦 即先處置可立即處理之問題,故就電腦斷層掃瞄檢查而言, 於12小時候安排乃屬可接受之處置,符合醫療常規,無應注 意而疏未注意之情事」(見卷第333 頁彌封袋),則被告許 俊傑於林蕙鈞出現意識狀態變化後,以持續調整呼吸器及觀 測血氧氣體變化之醫療處置,可認符合醫療常規而無過失。 原告未具體指明被告許俊傑自99年2 月7 日晚林蕙鈞病況發 生變化時起,醫療照護行為有何注意義務違反,徒以其未在 現場即謂醫療照護有過失,自不足憑採。
㈢據上,被告許俊傑係在林蕙鈞生命徵象穩定,並符合台大醫 院有關移除肺部葉克膜準則之條件下為林蕙鈞移除VV模式葉 克膜,且林蕙鈞雖於99年2 月7 日晚上6 時10分起呼吸型態 偏喘,11時15分許出現意識狀態變化,惟被告許俊傑醫囑調 整呼吸器、給予藥物,並觀察血氧氣體變化、控制血糖,堪 認被告許俊傑移除VV模式葉克膜及其後之醫療照護均符合醫 療常規而無過失,林蕙鈞呼吸型態偏喘之情形亦在調整呼吸 器後獲得改善。另林蕙鈞雖於99年2 月7 日當晚出現意識狀 態改變後即未再甦醒,並於同年4 月15日殘障鑑定為植物人 ,惟可認係因其罹患H1N1流型性感冒病毒侵犯腦膜引起腦膜 炎所致,與被告許俊傑移除VV模式葉克膜之行為無關。被告 許俊傑之醫療處置既無過失,自無庸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從而,本院就被告醫院應否負連帶賠償責任及賠償金額若 干各節,即毋庸再予審究,附此敘明。
五、綜合前述,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許俊傑99年2 月7 日為林蕙鈞 移除VV模式葉克膜行為,及對其於當晚6 時10分起呼吸型態 偏喘,迄11時15分許出現意識狀態變化期間之照護行為有醫



療上過失,致林蕙鈞受有成為植物人之傷害等語,均不足採 。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等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計470 萬81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無理由,不應 准許。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論列。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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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