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士傑
洪慶同
被 上訴 人 黃心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就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