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5號
原 告 簡川
訴訟代理人 蔡增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墊支鑑定申請費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第 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囑託高雄市政 府地政局仁武地政事務所測量後,已依現況製成複丈成果圖 ,並初步繪製分割方案,惟因本件各共有人依前開分割方案 分割後,各共有人所取得之面積、價值,與各共有人應有部 分之面積、價值可能產生歧異,而有互相以金錢找補之情形 ,又因不動產之價值涉專業性,顯有委請專業鑑定機關鑑定 之必要,且上開鑑定若未進行,則無法判斷當事人間以金錢 找補之情形,致本件訴訟則無從進行,至為明確。本院經於 102 年6 月4 日通知被告梁朝智、王國勝、王堂禧、王能通 、王平元、王金治、簡王秀蘭、徐王櫻纹、王秀菊、王錦綉 於收受通知後7 日內繳納鑑定申請費用新台幣1 萬元(此為 鑑定申請費用,實際鑑定金額仍待估算),此項通知已陸續 於102 年6 月22日送達,然其等逾期迄今仍不予繳納,此經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函覆在卷,爰依上開說明,定期 命原告墊支如主文所示之鑑定申請費用,如逾期不繳納,視 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