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239號
KSDV,101,訴,2239,2013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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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39號
上訴人
即被 告  竹滬北極殿
法定代理人 莊榮源 
被上訴人
即原 告  吳老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6 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20,000 元【計
  算式:公告土地現值6,600 元×面積1200平方公尺=7,92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112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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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