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10號
上 訴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 上訴人 趙明發
陳盧淑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 年度訴字第181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 萬00
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1589元,上訴人僅繳納5 萬1490元
,尚不足99元。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7383元,亦未據上
訴人繳納。上訴人合計應繳納7 萬7482元,此為法定必須之程式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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