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16號
KSDV,101,訴,1516,20130719,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16號
上 訴 人 值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月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
二、若上訴人係就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1,348,9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為
  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1/1頁


參考資料
月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值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