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16號
上 訴 人 值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月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
二、若上訴人係就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1,348,9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為
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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