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100號
KSDV,101,訴,1100,2013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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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00號
原   告 張簡明德
      張簡川元
      張簡光億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律師
被   告 焦文城律師即吳南洋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林宏根 
      陳宏哲律師
      施秉慧律師
被   告 吳美珍 
      陳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8 月13日下午3 時 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原告應具狀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一)房屋之拆除,為事實上之處分行為,未經辦理所有權第一 次登記之建物,僅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方有拆 除之權限(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516號、97年度台上 字第1101號判決要旨參照),故請求拆屋還地部份僅能向 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為之。本件原告訴請拆屋還 部份,是否應只得向有管理及處分系爭房屋權限之焦文城 律師即吳南洋之遺產管理人請求,而不得同時向被告吳美 珍請求?
(二)原告請求被告三人給付起訴前5 年之金錢賠償部份,並未 提出系爭2 筆土地於起訴(101 年4 月24日起訴擊屬本院 )前5 年(96年1 月至100 年12月)之歷年「申報地價」 證明書或「申報地價」謄本,以證明前5 年之「申報地價 」各為多少,應補正此部份之歷年「申報地價」證明書或 地價謄本。(又吳南洋似已負債累累,其所有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原告就吳南洋部份之請求是否有實益?)(三)原告請求被告三人給付起訴前5 年之金錢賠償部份,係並 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侵權行為及第179 條之不當 得利請求,其中就依侵權行為請求部份,被告已為罹於時 效之抗辯,及原告未證明就系爭土地有何具體使用計劃致 受有何實際損害之抗辯,原告是否撤回侵權行為請求權部 份,而只依不當得利請求?如不撤回,應就被告之時效抗 辯表示意見,並就原告之前就系爭土地有何具體使用計劃 致受有何實際損害舉證?




三、兩造請確認不爭執事項及爭執是否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
1、系爭42地號土地為原告張簡明德張簡川元張簡光億3 人所共有,應有部分各3 分之1 ,並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 可稽(卷第8 、9 頁)。
2、系爭50地號土地為原告張簡光億單獨所有。並有土地登記 謄本在卷可稽(卷第11頁)。
3、吳南洋於98年6 月22日死亡,其所有繼承人均拋棄繼承, 而經利害關係人聲請本院家事庭於99年8 月25日以99年度 司財管字第67、131 號裁定選任焦文城律師為吳南洋之遺 產管理人。並有本院裁定在卷可稽(卷第265頁)。 4、「附圖一」所示A部份(鐵皮屋之一部分)面積28.95 平 方公尺,B部份(增建之浴廁及水塔)面積15.50 平方公 尺,C部份(水泥基座圍籬)面積27.63 平方公尺,及D 部份空地(系爭建物與C部分圍籬所圍成之空地)面積33 1.83平方公尺,總計共403.91平方公尺,為門牌號碼為高 雄市○○區○○○路0 巷00號之鐵皮屋建物(系爭建物) 即「高雄縣私立尊親老人養護中心」之之一部分。並有本 院勘驗筆錄、現場照片、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大寮地政事務 所測量成果圖、面積計算表、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卷 第140、162 、181 、191 、206 頁等以下) 5、「附圖二」所示B部份面積17.81 平方公尺、C部份面積 46.01 平方公尺、D部份面積160.90平方公尺,原係被告 陳素雲所占用,於102 年3 月12日前其上尚遺留有韓國草 皮、樹木5 棵、水泥磚塊平台、樹頭2 棵、廢棄水泥磚、 原有鐵皮圍牆柱樁36根,被告陳素雲係於於102 年3 月12 日始完全清除乾淨。並有本院勘驗筆錄、現場照片、高雄 市政府地政局大寮地政事務所測量成果圖、面積計算表在 卷可稽(卷第140 、162 、29、116 、217 、232 、241 頁等以下)
6、系爭2 筆土地於起訴前5 年(96年1 月至101 年4 月)之 歷年「申報地價」各為多少部份,請原告於補正起訴前5 年之歷年「申報地價」證明書或地價謄本時一併陳明(繕 本逕送被告)後,請被告確認。
(二)爭執事項:
1、系爭房屋(含占用部份)是否為吳南洋生前所有?吳南洋吳南洋之遺產)至今是否仍占用系爭土地?吳美珍是否 占用系爭42地號土地?
2、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被告焦文城律師即吳南洋之遺產管理 人及被告吳美珍拆除上開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予原告?



3、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等人給付不當得利?如可,其金額應 以若干為適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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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