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1年度,218號
KSDV,101,司執消債更,218,20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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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正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8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名下無財產,租屋居住,因輕度肢體障礙,每月領有身 障補助金3500元,與配偶唐婉齡(大陸地區人民)育有一名 未成年子女李○(91年次)。另債務人每月須與手足共二人 共同扶養領有身心障礙補助金4700元之父親,以及無收入之 母親。次查,債務人因左股骨折問題於民國(下同)101年1 2月於高雄榮民總醫院住院治療,醫囑需休養半年,故債務 人休養至102年5月起始任職於永順興企業行為會計人員,月 薪含全勤獎金共為19500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永順興企業行在職證明書、高雄榮民總醫院 診斷證明書、債務人陳報狀、房屋租賃契約書等在卷可稽。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2193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 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加計房屋 租金共計11640元,核以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2年度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90元,尚屬合理。
㈢又債務人陳報負擔子女扶養費為3500元,依據高雄市102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90元評估,亦屬合理。 ㈣另債務人陳報負擔父親及母親扶養費共為6000元,依據高 雄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90元評估,亦屬 合理。
㈤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薪資收入及補助金於扣除上開必要 生活支出後,每月2193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 金額全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 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玉山商業銀行 │ 92239 │ 2.51% │ 55 │
├──────────┼──────┼─────┼──────┤
│聯邦商業銀行 │ 275873 │ 7.5% │ 165 │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384775 │ 10.46% │ 229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171910 │ 4.67% │ 103 │
├──────────┼──────┼─────┼──────┤
│華南商業銀行 │ 177605 │ 4.83% │ 106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400148 │ 10.87% │ 238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236907 │ 6.44% │ 141 │
├──────────┼──────┼─────┼──────┤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758175 │ 20.60% │ 452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418441 │ 11.37% │ 249 │
├──────────┼──────┼─────┼──────┤
│萬泰商業銀行 │ 763625 │ 20.75% │ 455 │
├──────────┼──────┼─────┼──────┤
│債權總額 │ 3,679,701 │每期金額 │ 2,193 │
├──────────┼──────┼─────┼──────┤
│清償成數 │ 約4.29% │清償總額 │ 157,896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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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