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86號
原 告 陳福龍
被 告 萬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劉鈺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民事第五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工法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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