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5號
KSDM,102,附民,5,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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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余麗真
被   告 蘇寶龍
      黃志明
      張溱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255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蘇寶龍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00號長庚醫院醫學大樓旁「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之門 市人員,竟與被告黃志明張溱涵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0 年6 月間向原告佯稱:「『普 特國際能源開發投資計畫』係印尼政府核准設立石油公司之 私募基金,要在全球招募基金發展綠能產業,投資每單位( 球)為新臺幣(下同)9 萬6,000 元,投資以18個月為限, 每月可領回紅利9,600 元,共可領18個月,另介紹1 位投資 者可領紅利1 萬4,000 元」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附 表所示之日期,投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並招攬原告之姊余 采葳、姑姑余家蓁、余佳絨、余家蓁之鄰居曾林余好及余家 蓁之友人王麗香等人加入,再由原告將附表所示之投資款項 交由被告蘇寶龍,共計投資499 萬2,000 元(52球);嗣於 100 年10月間,原告未領得上開投資紅利而向被告蘇寶龍探 詢,被告蘇寶龍始告知該公司業已倒閉,再於100 年11月間 某日,經由報紙知悉該公司負責人即被告黃志明及會計張臻 涵已遭查獲,始知受騙。爰依民法第184 條及第185 條共同 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蘇寶龍黃志明張溱涵應連帶 賠償4,992,000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蘇寶龍黃志明張溱涵則均以:伊等並沒有詐欺取財 犯行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查本件被告蘇寶龍被訴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101 年度偵字第28563 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詐欺取 財案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255號刑事判決為無罪 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 定,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蘇寶龍黃志明、張



溱涵損害賠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爰一併駁回。
四、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免納裁判費用,復無其他訴 訟費用發生,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附表:
┌──┬──────┬────┬──────┬───────┬───────┐
│編號│ 投資日期 │ 投資人 │ 投資款項 │ 所得報酬 │ 備註 │
├──┼──────┼────┼──────┼───────┼───────┤
│ 1 │100年7月4日 │余麗真 │現金48萬元 │現金84,000元( │余麗真自郵局帳│
│ │ │ │(5球) │於101年8月8日 │戶提領現金48萬│
│ │ │ │ │訊問筆錄中原稱│元。余麗真於 │
│ │ │ │ │報酬為48,800元│101年8月8日訊 │
│ │ │ │ │,後稱更正獎金│問筆錄中稱報酬│
│ │ │ │ │為84,000元) │84,000元係由蘇│
│ │ │ │ │ │寶龍於隔天,在│
│ │ │ │ │ │門市交付。 │
├──┼──────┼────┼──────┼───────┼───────┤
│ 2 │100年7月7日 │余麗真 │現金288萬元 │獎金866,000元 │獎金係依照投資│
│ │ │ │(30球) │。報酬於8月11 │15球為一等公爵│
│ │ │ │ │日、9月11日各 │,推廣獎金 │
│ │ │ │ │領315,840元。 │201,600元、組 │




│ │ ├────┼──────┼───────┤織獎金244,800 │
│ │ │余采葳 │現金288,000 │月領報酬28,800│元,共446,400 │
│ │ │ │元(3球) │元,共領2期。 │元,余麗真投資│
│ │ │ │ │ │30球,為 │
│ │ │ │ │ │892,800元,扣 │
│ │ │ │ │ │除3%手續費,實│
│ │ │ │ │ │領866,000元。 │
│ │ │ │ │ │(參101年5月15│
│ │ │ │ │ │日告訴理由補充│
│ │ │ │ │ │狀所述) │
├──┼──────┼────┼──────┼───────┼───────┤
│ 3 │100年7月11日│余麗真 │現金96萬元 │將金243,648元 │余麗真101年8月│
│ │ │ │(10球) │。報酬2筆,各 │8日訊問筆錄稱 │
│ │ │ │ │90,240元。 │左列獎金 │
│ │ │ │ │ │243,648元為蘇 │
│ │ │ │ │ │寶龍隔天於門市│
│ │ │ │ │ │交付現金。左列│
│ │ │ │ │ │報酬如告訴狀證│
│ │ │ │ │ │5余麗真大眾銀 │
│ │ │ │ │ │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 │表所示,於100 │
│ │ │ │ │ │年8月22日及9月│
│ │ │ │ │ │22日自普特及蘇│
│ │ │ │ │ │寶龍之現金存款│
│ │ │ │ │ │。 │
├──┼──────┼────┼──────┼───────┼───────┤
│ 4 │100年7月11日│余佳絨 │現金96,000元│無獎金。報酬 │余麗真101年8月│
│ │ │ │(1球) │9,600元,各領2│8日訊問筆錄稱 │
│ │ ├────┼──────┤個月。 │無獎金,左列報│
│ │ │余家溱 │現金96,000元│ │酬於8月21日、9│
│ │ │ │(1球) │ │月21日或22日由│
│ │ │ │ │ │余麗真蘇寶龍
│ │ │ │ │ │門市代領。余麗│
│ │ │ │ │ │真於101年4月18│
│ │ │ │ │ │日訊問筆錄稱2 │
│ │ │ │ │ │位姑姑余佳絨 │
│ │ │ │ │ │、余家溱先匯錢│
│ │ │ │ │ │至余麗真帳戶內│
│ │ │ │ │ │,余麗真於100 │
│ │ │ │ │ │年7月11日自郵 │




│ │ │ │ │ │局帳戶領24萬元│
│ │ │ │ │ │,轉交2個單位 │
│ │ │ │ │ │款項給蘇寶龍。│
├──┼──────┼────┼──────┼───────┼───────┤
│ 5 │100年7月13日│曾林金好│現金96,000元│無獎金。報酬 │余麗真於101年4│
│ │ │ │ │9,600元,領2個│月18日及8月8日│
│ │ │ │ │月,共19,200元│之訊問筆錄稱自│
│ │ │ │ │。 │郵局領4萬5000 │
│ │ │ │ │ │元,加上余麗真
│ │ │ │ │ │身上現金51,000│
│ │ │ │ │ │元,拿至蘇寶龍
│ │ │ │ │ │門市交付蘇寶龍
│ │ │ │ │ │,無獎金,報酬│
│ │ │ │ │ │19,200元。 │
├──┼──────┼────┼──────┼───────┼───────┤
│ 6 │100年9月6日 │王麗香 │現金96,000元│無獎金。無報酬│余麗真於101年4│
│ │ │ │(1球) │。 │月18日及8月8日│
│ │ │ │ │ │之訊問筆錄稱自│
│ │ │ │ │ │大眾銀行提領 │
│ │ │ │ │ │3,000元共3筆及│
│ │ │ │ │ │6,000元1筆,至│
│ │ │ │ │ │蘇寶龍門市交付│
│ │ │ │ │ │蘇寶龍;投資後│
│ │ │ │ │ │至普特能源網站│
│ │ │ │ │ │,未見王麗香投│
│ │ │ │ │ │資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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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