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87號
聲 請 人 王玉槐
即被告之祖父
聲 請 人 王陳罔市
即被告之祖母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玉璽
選任辯護人 吳武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2 年度易字第742 號),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玉璽對於所犯加重竊盜等罪嫌,業已 坦承犯罪,且就犯罪情狀均據實陳述,真有悔過之心,被告 應無再度犯案之虞;另被告自幼即由聲請人王玉槐、王陳罔 市撫養,彼此相依為命,聲請人王玉槐、王陳罔市2 人自知 被告所犯罪刑,若經定讞,刑期恐長達數年之久,以聲請人 王玉槐、王陳罔市2 人已是風獨殘年,來日無多,倘被告未 能獲得釋放,不知能否等待其出監,再聚天倫?為此聲請鈞 院審酌上情,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6日訊問 後,業已坦承犯行,並有被害人呂文中等人證述及相關證據 資料在卷可憑,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件被告涉嫌自101年7 月間起至102 年5 月間止,密集犯下15次普通竊盜、47次加 重竊盜、1 次加重竊盜未遂罪嫌,其犯案手法係以竊取機車 車牌後,懸掛在自己機車上以逃避追緝,再竊取被害人機車 置物箱內之財物,被告極有可能再為相同之竊盜犯行,而有 反覆實施之虞,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是認原羈押必要性亦 仍存在。從而,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 許,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王玉槐、王陳罔市表示其等年事 已高,盼能與被告再享天倫之樂一節,固非全然不值考量, 惟因羈押而家庭生活之情形,乃全部受羈押人所需面對之處 境,非獨本案被告所受之特別待遇,權衡維護社會治安與保 全司法程序之公共利益,與被告因受羈押而影響家庭生活之 個人利益,如非特殊緊急之狀況,尚難以此理由准予停止羈 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