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972號
KSDM,102,聲,2972,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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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學貴
即 具保人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背全安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2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學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因違背全安駕駛致交通危險案 件,經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仟元後,並經檢察官裁 定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 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背全安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 交簡字第10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 決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 由不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 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 證金收據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暨追保函之送達證 書等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 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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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