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793號
KSDM,102,聲,2793,201307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93號
聲 請 人 郭梅鈺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施吉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郭梅鈺因患有子宮肌腺瘤,要 早一點出去開刀,不然會變成惡性的。且被告是單親媽媽, 於羈押期間,被告之小孩都是被告之母在帶,被告之母身體 也不好,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指定低於新臺幣3 萬元之 保釋金額云云。
二、按羈押之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專科罰金之罪者,或係懷胎5 月以上或生產後2 月未滿者, 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 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款、第2 款、第 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梅鈺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 販賣第二級毒品犯嫌,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所犯 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 高度可能性,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 ,被告係身心健全之成年人,所犯上開罪名若經判處有罪, 並定其應執行刑,刑度應屬非輕,已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 之高度可能性,且其又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並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 第3 款規定予以羈押,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起執行羈押。 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 滅。次查,被告以其罹患子宮肌腺瘤,而聲請保外就醫乙節 ,經本院函詢被告就診之優生婦產科醫院,該院乃函覆略以 :「郭梅鈺小姐至本院102 年3 月22日就診當時的醫療記載 ,是為子宮肌瘤3.7 ㎝跟2.2 ㎝,未達開刀的標準」,有該 所102 年7 月12日慢字第0000000 號函1 紙附卷可稽,且經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醫師審視後,回覆稱:「疑似4 ㎝ 子宮肌腺瘤無立即手術之必要」,足見被告並無非保外治療 顯難痊癒之情形。從而,本件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 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