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文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
字第1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鋸子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尤文德因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扣案之鋸子1支 ,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尤文德因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36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等可參 。上開扣案之鋸子1支,係被告與共同被告陳文良所有且供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及共同被告陳文良於警詢及偵 訊中供述明確,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