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623號
KSDM,102,聲,2623,2013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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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朝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朝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参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朝玄因違反著作權法等13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 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新舊法比較:
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 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 ,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 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 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 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 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 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 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 刑,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 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 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敘明。三、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 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 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 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 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 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 號裁定參照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 ,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 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 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 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 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 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3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書面請求(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102 年度執聲字第1473號卷),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4、編號5至7所示之罪,固分別經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739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智慧財產法院以9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8號判決定其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惟徵諸上開說明,受刑人 既有上開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各自所定之 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 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 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13罪之總和(即有期 徒刑4年2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3 年11 月)。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編號所犯之罪均為違反著作權 法,犯罪類型相同,且考量受刑人整體犯罪情狀、對社會危 害與其個人之刑罰性程度,爰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罪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本裁定書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
│編│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1 │著作權法│有期徒刑│96.10.1~ │高雄地院97年度│97.10.13 │高雄地院97年度│97.12.16 │一、編號1 │
│ │ │2月,如 │96.12.22 │審簡字第1256號│ │審簡字第1256號│ │及4,曾經 │
│ │ │易科罰金│ │ │ │ │ │定其應執行│
│ │ │,以新臺│ │ │ │ │ │刑有期徒刑│
│ │ │幣1仟元 │ │ │ │ │ │4月,如易 │
│ │ │折算1日 │ │ │ │ │ │科罰金以新│
├─┼────┼────┼─────┼───────┼─────┼───────┼─────┤臺幣1仟元 │
│2 │著作權法│有期徒刑│97.7.1~ │高雄地院98年度│98.5.26 │高雄地院98年度│98.6.29 │折算1日。 │
│ │ │4月,如 │97.9.3 │審簡字第539號 │ │審簡字第539號 │ │ │
│ │ │易科罰金│ │ │ │ │ │二、編號5 │
│ │ │,以新臺│ │ │ │ │ │至7,曾經 │
│ │ │幣1仟元 │ │ │ │ │ │定其應執行│
│ │ │折算1日 │ │ │ │ │ │刑有期徒刑│
├─┼────┼────┼─────┼───────┼─────┼───────┼─────┤1年4月,如│
│3 │著作權法│有期徒刑│96.12.26~ │花蓮地院98年度│98.2.26 │花蓮地院98年度│98.5.6 │易科罰金以│
│ │ │2月,如 │96.12.27 │花簡字第202號 │ │花簡字第202號 │ │新臺幣1仟 │
│ │ │易科罰金│ │ │ │ │ │元折算1日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仟元 │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 │
│4 │著作權法│有期徒刑│97.2.3~ │嘉義地院98年度│98.4.21 │嘉義地院98年度│98.5.14 │ │
│ │ │3月,如 │98.8.13 │易字第97號 │ │易字第97號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仟元 │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 │
│5 │著作權法│有期徒刑│96.10.17~ │智慧法院98年度│98.12.21 │智慧法院98年度│99.1.20 │ │
│ │ │6月,如 │97.1.19 │刑智上訴字第68│ │刑智上訴字第68│ │ │
│ │ │易科罰金│ │號 │ │號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仟元 │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 │
│6 │著作權法│有期徒刑│97.1.2~ │智慧法院98年度│98.12.21 │智慧法院98年度│99.1.20 │ │
│ │ │6月,如 │97.10.15 │刑智上訴字第68│ │刑智上訴字第68│ │ │




│ │ │易科罰金│ │號 │ │號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仟元 │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 │
│7 │著作權法│有期徒刑│97.8.31~ │智慧法院98年度│98.12.21 │智慧法院98年度│99.1.20 │ │
│ │ │6月,如 │97.10.15 │刑智上訴字第68│ │刑智上訴字第68│ │ │
│ │ │易科罰金│ │號 │ │號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仟元 │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 │
│8 │著作權法│有期徒刑│96年11月下│高雄地院98年度│98.6.16 │高雄地院98年度│98.7.15 │ │
│ │ │4 月,如│旬 │審簡字第3240號│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 仟元│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9 │著作權法│有期徒刑│97.1.1.~ │屏東地院98年度│98.8.18 │屏東地院98年度│98.9.21 │ │
│ │ │6 月,如│97.5.27 │簡字第1333號 │ │簡字第1333號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 仟元│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10│著作權法│有期徒刑│97年3 月某│高雄地院98年度│99.1.14 │高雄地院98年度│99.2.22 │ │
│ │ │2 月,如│日 │審簡字第5517號│ │審簡字第5517號│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 仟元│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11│著作權法│有期徒刑│96年6月~ │高雄地院98年度│98.10.22 │高雄地院98年度│98.11.23 │ │
│ │ │3 月,如│97.3.29 │審簡字第5495號│ │審簡字第5495號│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仟元 │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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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著作權法│有期徒刑│96年11月~│高雄地院98年度│99.4.30 │高雄地院98年度│99.6.1 │ │
│ │ │2 月,如│97.3.29 │審簡字第5518號│ │審簡字第5518號│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 仟元│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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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著作權法│有期徒刑│97年9月初 │花蓮地院98年度│98.11.5 │花蓮地院98年度│98.12.7 │ │
│ │ │4 月,如│某日 │玉簡字第94號 │ │玉簡字第94號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仟元 │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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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