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許靜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682
號、第7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102年度審易字第1104號「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許靜宜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2年5月23 日102年度審易字第1104號裁定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 本院認為本件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 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美香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