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1252號
KSDM,102,簡,1252,2013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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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武男
      李登基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30日所為10
2 年度簡字第1252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自民國101年1月31日後某日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自民國102年1月31日後某日起」。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一、第2 至3 行 及事實及理由欄二、第13行「自民國101 年1 月31日後某日 起」之記載,依卷附資料可見前揭日期均顯係誤寫,並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刑事宣示 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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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