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2年度,104號
KSDM,102,智簡,104,201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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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貴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偵字第9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貴珠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辯解不足採之理由,除證據並所 犯法條欄一、㈠第3行至第4行「商標權人必爾斯藍基股份有 限公司」更正為「商標使用權人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第10行「自101 年12月3日起」補充更正為「自101年12月 3日12時35分前之某時起」;另附表一:編號1之商標權人欄 位應更正為「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審定 號欄位應更正為「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外,餘均 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郭貴珠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 ,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被告於101年12月3日12時35分前之某時起至同日12時 35分為警查獲時為止,此段期間中之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 犯行,乃持續進行並未間斷,且均在同一地點為之,顯出於 被告之一個犯意決定,復在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 徵(反覆性的構成要件實現行為),雖然該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因此提高了不法內涵與罪責的「量」,但仍同「質」 ,是以在法律評價上應認為係「一行為」,方符社會通念, 且始屬適度之評價而不至過苛。又被告以(法律評價上)一 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 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利,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至 本件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有販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予不特定人 藉以牟利,而認其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 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販賣罪嫌。惟被告固 於警詢中表示曾賣出1件、獲利新臺幣(下同)90 元;然於 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訊問時卻改稱如附件附表二編號1、2所示 之仿冒商標商品均尚未賣出過,伊詢問查緝員警是否要買就 被抓了等語(警卷第3頁、偵卷第9頁背面),被告就本件仿 冒商標商品是否曾賣出乙情前後所述既有不一,且卷內亦無 其他證據足資證明其確曾賣出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予他人,則



依罪疑唯輕原則,自難以非法販賣侵害商標商品罪相繩,檢 察官認被告已構成於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 相同註冊商標之販賣罪嫌,容有誤會,惟上開販賣罪名與意 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適用之法條同一,爰不予變 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服務來 源之功能,企業經營者往往需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 於商品、服務之行銷及品質的維持,才能使商標在相關業界 及消費者間,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為圖私利而陳 列仿冒商標商品,非但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足以擾亂國 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 ,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尚無任何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佳,且本案所認明之 犯罪期間非長,而態樣則為「擺攤」方式陳列仿冒商標衣服 ,犯罪情節並非嚴重,暨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與本案全部之 商標使用權人及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給付和解金(卷附本 院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記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和解 書1份),堪認犯後態度良好。另兼衡其於警詢中自述學歷 為高職畢業,及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述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被告因一時思慮不周,偶罹 刑典,及犯後已與本案全部商標使用權人及商標權人達成和 解,態度良好,業如前述,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 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 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五、末按沒收係屬從刑,而從刑附屬於主刑,應依主刑所適用之 法律(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犯商標 法第97條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罪所陳列之商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現行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9691號
被 告 郭貴珠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貴珠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及圖樣,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 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 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且上 開商標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 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詎其竟基 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0年9月間某日,向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商家,以每件衣服新台幣(下同) 1 00元、外套200元之價格,販入仿冒附表一商標之商品後, 自101年12月3日起,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經武郵 局大廳內攤位,以每件衣服200元、外套500元之價格,販售 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嗣於同日12時35分許,為警在上址 攤位當場查獲,並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而悉上情。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郭貴珠固坦承有販售上開商品之事實,惟矢口否認 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不知道是仿冒品云云。惟查 :
㈠被告所販售之附表二商品確為仿冒商品乙節,有告訴人德商 阿迪達斯公司代理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刑事告訴



狀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商 標權人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4日之函文暨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對照表各1份 及仿品、蒐證照片共22張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 定。
㈡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上揭商標係屬國際知名品牌,廣見 於各類電視節目、廣告媒體或專賣店,具有相當之聲譽,為 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又被告僅以衣服100元、外套2 00元之價格,販入扣案商品,並以每件衣服200元、外套500 元價格販售,被告所販入及欲出售上開商品之價格,顯與市 場上真品之價格差距甚大,是被告以低於真品價格之代價販 入商品,自係於販入之時,即已知悉該商品係屬仿冒商標之 商品。是被告上開所辯,應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 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嫌。被 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至附表二之扣案仿冒商標商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檢 察 官 陳 文 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附錄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
├──┼────┼──────┼──────┼───────┤
│1 │NIKE │必爾斯藍基股│第000000000 │各種衣服等商品│
│ │ │份有限公司 │號 │ │
│ │ │ ├──────┼───────┤
│ │ │ │第000000000 │各種衣服等商品│
│ │ │ │號 │ │
├──┼────┼──────┼──────┼───────┤
│2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第00000000號│衣服商品 │
│ │ │公司 │(正註冊審定 │ │
│ │ │ │號第00000000│ │
│ │ │ │號)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件) │
├──┼───────────────┼─────┤
│1 │仿冒耐吉衣服 │11 │
├──┼───────────────┼─────┤
│2 │仿冒愛迪達外套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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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迪達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