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2年度,121號
KSDM,102,交簡附民,121,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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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楊秀蓮
被   告 陳明輝
      宏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宏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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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