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3號原 告 涂喬瑋 管素珍 涂航瑞上3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平貴被 告 義達聯合租車有限公司(原名義大租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福義訴訟代理人 林育樟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訴訟代理人 胡玉昆被 告 黃彥綱 (原名黃彥博)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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