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1年度,513號
KSDM,101,審交附民,513,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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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3號
原   告 涂喬瑋
      管素珍
      涂航瑞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涂平貴
被   告 義達聯合租車有限公司(原名義大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義
訴訟代理人 林育樟
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胡玉昆
被   告 黃彥綱 (原名黃彥博)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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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達聯合租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