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1年度,18號
KSDM,101,侵附民,18,201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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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A女(住址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A1(住址詳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
被   告 楊通發
      黃星良
      邱朝昇
上列被告因人口販運罪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本
院101年度侵訴字第85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101年度侵訴第85號人口販運罪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丁○○部分有罪、部分無罪 、丙○○、乙○○均有罪在案,茲原告即被害人甲○及其法 定代理人據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丁○○、丙○○、乙 ○○損害賠償,是被告丁○○、丙○○、乙○○經本院判決 有罪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至於本院判決丁○○無罪部分,因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 理時已陳稱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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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