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選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祈政
選任辯護人 謝宛均律師
張志明律師
吳永茂律師
被 告 王美惠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梁東星
選任辯護人 蔡長佑律師
被 告 蔡景逢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李汶哲律師
被 告 陳淑芳
選任辯護人 陶德斌律師
陳鈺歆律師
林小燕律師
被 告 黃偉成
選任辯護人 許乃丹律師
被 告 簡邦宗
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
被 告 楊講炎
選任辯護人 林鴻駿律師
被 告 李金鑾
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
李耿誠律師
蘇辰雨律師
被 告 蔡政安
吳明毅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律師
被 告 簡吉顯
方蔡秋蘭
蘇燕卿
陳素珠
上四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李育任律師
被 告 陳素珍
選任辯護人 唐小菁律師
被 告 謝明藤
李國華
林志忠
鄭淑芬
陳素琴
羅長擧
梁金鑾
賴劉玉香
上八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楊雪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99年度選偵字第117 、125 、174 、241 、242 、244 、
281 、330 、331 、333 、346 、365 、366 、368 、2849、
2916號、100 年度選偵字第11、32、44、49、50、53、54、63、
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祈政】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肆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⒈①、附表編號⒉①、附表編號⒊①、附表編號⒋①、附表編號⒌①、附表編號⒎②、附表編號⒏②、附表編號⒑②、附表編號⒒②、附表編號⒓①、附表編號⒔①、附表編號⒕①、附表編號⒖①、附表編號⒗①所示之預備交付之賄賂,及附表編號⒈、⒕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⒉②、附表編號⒊②、附表編號⒋②、附表編號⒏③、附表編號⒑③、附表編號⒓②、附表編號⒔②、附表編號⒗②、附表編號⒛①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各與上開附表沒收欄所示其餘之人連帶沒收。【王美惠】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叁年。未扣案如附表編號⒗①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與孫祈政連帶沒收。
【梁東星】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⒋①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及附表編號⒕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⒋②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與孫祈政、謝明藤連帶沒收。
【蔡景逢】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⒈①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沒收。
【陳淑芳】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柒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叁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⒌①、附表編號⒎②、附表編號⒑②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⒑③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與孫祈政、吳明毅、羅長擧連帶沒收。【黃偉成】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叁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⒈①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沒收。
【簡邦宗】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叁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⒉①、附表編號⒌①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⒉②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與孫祈政連帶沒收。
【楊講炎】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叁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⒊①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⒊②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與孫祈政連帶沒收。
【謝明藤】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柒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叁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⒋①、附表編號⒒②、附表編號⒓①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及附表編號⒕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⒋②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與孫祈政、梁東星連帶沒收;如附表編號⒓②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與孫祈政、林志忠連帶沒收。
【簡吉顯】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叁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⒌①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沒收。
【蔡政安】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貳年。
【方蔡秋蘭】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又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⒍①所示之收受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上開主刑均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⒍①所示之收受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吳明毅】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叁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⒎②、附表編號⒑②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⒑③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與孫祈政、陳淑芳、羅長擧連帶沒收。又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⒎①所示之收受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上開主刑均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叁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⒎②、附表編號⒑②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及附表編號⒎①所示之收受賄賂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編號⒑③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與孫祈政、陳淑芳、羅長擧連帶沒收。【蘇燕卿】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叁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⒏②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⒏③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與孫祈政、王美惠連帶沒收。又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⒏①所示之收受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上開主刑均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
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柒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叁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⒏②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及附表編號⒏①所示之收受賄賂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⒏③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與孫祈政、王美惠連帶沒收。
【陳素珠】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貳年。
【陳素珍】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叁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⒌①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沒收。
【李國華】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⒒②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沒收。又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⒒①所示之收受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上開主刑均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⒒②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及附表編號⒒①所示之收受賄賂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林志忠】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叁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⒓①、附表編號⒔①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⒓②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與孫祈政、謝明藤連帶沒收;如附表編號⒔②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與孫祈政、鄭淑芬連帶沒收。
【鄭淑芬】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⒔①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⒔②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與孫祈政、林志
忠連帶沒收。
【陳素琴】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⒕①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沒收。【羅長擧】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⒑②、附表編號⒖①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⒑③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與孫祈政、陳淑芳、吳明毅連帶沒收。又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⒑①所示之收受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上開主刑均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⒑②、附表編號⒖①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及附表編號⒑①所示之收受賄賂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⒑③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與孫祈政、陳淑芳、吳明毅連帶沒收。【梁金鑾】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⒗①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及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⒗②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與孫祈政、賴劉玉香連帶沒收。
【賴劉玉香】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⒖①、附表編號⒗①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⒗②所示預備交付之賄賂與孫祈政、梁金鑾連帶沒收。
【李金鑾】無罪。
事 實
一、孫祈政以時任高雄縣(現已改制為高雄市)議會議員及高雄 縣大寮鄉(已改制為高雄市大寮區) 農會常務監事身分,登 記參選民國99年高雄縣、市合併後第1 屆直轄市市議員選舉 ,為第11選區(大寮、林園)第4 號候選人。王美惠與孫祈 政係夫妻關係;陳淑芳為原縣議員孫祈政之秘書兼助理;梁
東星為原縣議員孫祈政之助理;簡邦宗身兼縣議員孫祈政服 務處主任、大寮鄉農會監事、大寮鄉公所調解委員;蔡景逢 為大寮鄉農會總幹事;楊講炎為大寮鄉農會理事;陳素珍為 大寮鄉農會代表及大寮鄉公所調解委員。
二、孫祈政、王美惠、梁東星、蔡景逢、陳淑芳、黃偉成、簡邦 宗、楊講炎、謝明藤、簡吉顯、蔡政安、方蔡秋蘭、吳明毅 、蘇燕卿、陳素珠、陳素珍、李國華、林志忠、鄭淑芬、陳 素琴、羅長擧、梁金鑾、賴劉玉香等人,均明知對於有投票 權之人進行買票,將嚴重破壞選舉之公正性、公平性,孫祈 政為求順利當選市議員,竟仍分別與王美惠、梁東星、蔡景 逢、陳淑芳、黃偉成、簡邦宗、楊講炎、謝明藤、簡吉顯、 蔡政安、吳明毅、陳素珍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共同基於對 有投票權之人行求,兼或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 使之犯意聯絡,及預備交付賄賂之單一犯意,先由孫祈政指 示不知情之會計郭麗勳,於99年11月9 日至彰化銀行鳳山分 行提領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作為競選及買票資金,並 利用擔任縣議員期間所建檔及自大寮鄉農會體系取得之選民 資料,由孫祈政本人,或指示陳淑芳,於99年11月間,在址 設高雄市○○區○○街00號之建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廠或 孫祈政位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1 之競選總部(下 分別簡稱建雄公司工廠、競選總部),將賄款分別發放給楊 講炎、簡吉顯、吳明毅、謝明藤、簡邦宗、蔡政安、王美惠 、陳素珍等人,另指示黃偉成向蔡景逢拿取由蔡景逢提供之 20萬元買票資金,而委由彼等以每票500 元之代價,向該選 區之選民行賄,兼或覓得同具行賄犯意聯絡之樁腳方蔡秋蘭 、陳素珠、羅長擧、李國華、林志忠、蘇燕卿、陳素琴、李 秋蘭、陳清男、黃存榮、歐朝村、呂贈慧、黃銀龍、黃正利 、簡明獅、柯昆賢、簡水銘、唐吉輝、吳飛泰等人為孫祈政 買票(後12人所犯投票行賄罪,業經本院分別以100 年度簡 字第4 號、100 年度選簡上字第2 號判決處刑確定),而部 分樁腳除自行尋覓選民行賄外,並將部分賄款遞次交予所覓 得之小樁腳鄭淑芬、賴劉玉香、梁金鑾等人為孫祈政買票, 以此模式行賄。渠等之行賄犯行,部分兼有投票受賄犯行, 分別臚列如下:
㈠、孫祈政與楊講炎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之 犯意聯絡,由孫祈政於99年11月間某日,在建雄公司工廠內 ,交付20萬元予楊講炎,並委其對大寮區前庄地區選民賄選 ,楊講炎收受該賄款後,先後接續為下列行為: ⒈於附表編號⒈至⒔所示時、地,以每票500 元之代價,交 付賄賂予如附表編號⒈至⒔「受賄者」欄所示各該有投票
權人收受,而要求渠等在該次市議員選舉投票予孫祈政;並 另以每票500 元之現金,囑託渠等轉送該款暨告知上開投票 行賄意旨予如附表編號⒈至⒔所示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 附表編號⒐④王政平除外),附表編號⒈至⒔所示「受 賄者」乃萌與孫祈政、楊講炎共同行賄之犯意,除附表編 號⒐陳咨樺未予轉知行賄意旨及轉交賄賂予王椲甯、王品甯 ,而就此部分僅止於預備交付賄賂階段外,其餘均於不詳時 、地轉知上情並轉交賄款予各該家屬。(各交付賄賂時間、 地點、受賄人、受賄金額、轉知轉交賄款情形等,均詳如附 表編號⒈至⒔所示)【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壹㈠】 ⒉於99年11月27日前2 、3 月間,委由同具行賄犯意聯絡之方 蔡秋蘭代為找尋對象為孫祈政買票,方蔡秋蘭應允並回報可 負責10票後,於99年11月27日前1 、2 星期,楊講炎在高雄 市大寮區中庄地區某產業道路上,委請有受賄犯意但對行賄 部分不知情之方玉霞(受賄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以100 年度選 偵字第70號為不起訴處分)轉交5,000 元予方蔡秋蘭,其中 1,000 元係對方蔡秋蘭本人及其家中有投票權之方玉霞行賄 之對價(附表編號⒕),要求其等於市議員選舉時,就所 擁有之投票權為投票予孫祈政之一定行使,其餘4,000 元則 委由方蔡秋蘭以每票500 元之代價,對覓得之有投票權人行 賄。方蔡秋蘭取得上開賄款後,明知楊講炎交付之金錢,其 中500 元係約使其投票予孫祈政之對價,竟仍基於有投票權 之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嗣另於附表所示時、地, 以每票50 0元之代價,交付賄賂予陳國和、陳國顯收受,而 要求渠等在該次市議員選舉投票予孫祈政;並另以每票500 元之現金,囑託渠等轉達該款暨上開投票行賄意旨予如附表 所示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陳國和、陳國顯乃同萌對有投 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意,各於不詳時、地轉知上情並轉交 賄款予各該家屬。方蔡秋蘭於偵查中自行繳出自己受賄之1 票500 元並溢繳1,000 元,共1,500 元經扣押在案。(各交 付賄賂時間、地點、受賄人、受賄金額、轉知轉交賄款情形 等,均詳如附表所示)【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壹㈡】 ⒊於附表編號⒖所示時、地,以每票500 元之價格,交付 3,000 元予王楊玉盞,要求渠在該次市議員選舉投票予孫祈 政,並囑託渠轉達該款暨上開投票行賄意旨予如附表編號 ⒖所示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共5 人。然王楊玉盞將上情告知 其丈夫王金茂後,其2 人商議拒收賄款,王楊玉盞即於翌日 前往楊講炎住處返還賄款,然僅遇楊講炎之妻李金鑾,故交 由其收受。因而就王楊玉盞、王金茂部分僅止於行求階段, 且王楊玉盞未將上情轉知及轉交賄款予其餘家屬,故就附表
編號⒖③至⑥所示其餘家屬部分,僅止於預備交付賄賂階 段。【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壹㈢】
⒋楊講炎於偵查中自行繳出尚未發出之賄款173,500 元。㈡、孫祈政指示與其同具行賄犯意聯絡之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男子,於附表所示時、地,以每票500 元之價格,交付陳 郭美玉1,500 元之賄款,要求渠在該次市議員選舉投票予孫 祈政,並囑託渠以每票500 元之現金,轉達該款暨上開投票 行賄意旨予如附表所示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經陳郭美玉 應允而收受,然陳郭美玉尚未轉知上情及轉交賄款予家屬陳 瑞慶、陳生斯,即遭查獲,因而就家屬陳瑞慶、陳生斯部分 ,僅止於預備交付賄賂階段。【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壹㈣】㈢、孫祈政、簡邦宗、簡吉顯共同基於行賄之犯意聯絡,先由簡 邦宗於99年11月初,告知簡吉顯關於孫祈政要發放賄款之事 ,並指示簡吉顯探詢並確認可買票選民之票數,嗣孫祈政於 99年11月15日晚間,在建雄公司工廠內,交付28人選民名單 及賄款14,000元予簡吉顯,令簡吉顯以每票500 元之代價, 對該選區具有選舉權之選民賄選,簡吉顯收受該賄款後,先 後接續為下列行為:
⒈於附表編號⒐至⒑所示時、地,以每票500 元之代價,交 付賄賂予潘原宏、簡瑞洲收受,而要求渠等在該次市議員選 舉投票予孫祈政;並另以每票500 元之現金,囑託渠等轉達 該款暨上開投票行賄意旨予如附表編號⒐至⒑所示其餘有 投票權之家屬,潘原宏、簡瑞洲乃同萌對有投票權之人行賄 之犯意,潘原宏於不詳時、地轉知上情並轉交賄款予其家屬 ;簡瑞洲則未轉知上情及轉交賄款予家屬林姿蓉,因而就此 部分僅止於預備交付賄賂階段。(各交付賄賂時間、地點、 受賄人、受賄金額、轉知轉交賄款情形等,均詳如附表編 號⒐至⒑所示)【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壹㈡前段】 ⒉於99年11月17日至18日間某時,在址設高雄市○○區○○路 00號之處,交付11,500元予同具行賄犯意聯絡之陳素珠,委 請陳素珠於附表所示時、地,以每票500 元之代價,交付 賄賂予如附表「受賄者」欄所示各該有投票權人,而要求 渠等在該次市議員選舉投票予孫祈政;並另以每票500 元之 現金,囑託渠等轉達該款暨上開投票行賄意旨予如附表編 號⒊至⒎所示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附表編號⒊④孔家榛 、⑤林海鶴除外),渠等乃應允而收受,並另同萌對有投票 權之人行賄之犯意,各於不詳時、地轉知上情並轉交賄款予 各該家屬。惟其中附表編號⒊③孔繁茂、編號⒌②張蔡金 英、⑥蔡孟志、編號⒎②殷生喜等人未經轉知上情及轉交賄 款,因而就此部分僅止於預備交付賄賂階段。(各交付賄賂
時間、地點、受賄人、受賄金額、轉知轉交賄款情形等,均 詳如附表所示)【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壹㈡後段】㈣、孫祈政、簡吉顯、簡邦宗、陳素珍、陳淑芳共同基於行賄之 犯意聯絡,簡吉顯先於99年11月初依孫祈政指示,委請李秋 蘭代為買票,因李秋蘭猶豫未決,故簡邦宗另委由陳素珍向 李秋蘭遊說,李秋蘭嗣同意代為向其所居住之「關東市大樓 」內約50名住戶買票。簡吉顯另搜羅52名可供買票之對象後 ,依孫祈政指示,於99年11月16日或17日下午5 時許,與陳 素珍一同前往建雄公司工廠,經簡吉顯陳報上開買票之票數 共有102 票(包含李秋蘭代買之50票)後,孫祈政即指示陳 淑芳點算102 張500 元鈔票共51,000元予簡吉顯,以作為買 票之賄款,惟因簡吉顯稍事離開,故交由陳素珍代為轉交。 簡吉顯收受上開款項後,接續為下列行為:
⒈於翌日將其中25,000元交付李秋蘭,囑託同具行賄犯意之李 秋蘭代向關東市大樓住戶買票,惟李秋蘭尚未著手行賄,即 經查獲,因而就此部分僅止於預備交付賄賂階段。【即起訴 書犯罪事實壹㈠】
⒉於附表編號⒈至⒏所示時、地,以每票500 元之代價,交 付賄賂予如附表編號⒈至⒏「受賄者」欄所示各該有投票 權人收受,而要求渠等在該次市議員選舉投票予孫祈政;並 另以每票500 元之現金,囑託渠等轉達該款暨上開投票行賄 意旨予如附表編號⒈至⒏所示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渠等 乃同萌共同行賄之犯意,惟除附表編號⒈傅嘉緯將上情及 賄款轉知轉交其餘家屬;編號⒏洪龍童轉知轉交家屬②洪貞 夫外,其餘「受賄者」均未予轉知行賄意旨及轉交賄賂予其 餘家屬,因而就該部分均僅止於預備交付賄賂階段。(各交 付賄賂時間、地點、受賄人、受賄金額、轉知轉交賄款情形 等,均詳如附表編號⒈至⒏所示)【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壹 ㈢】
⒊簡吉顯於偵查中自行繳出尚未行賄之賄款11,000元。㈤、孫祈政、黃偉成、蔡景逢共同基於行賄之犯意聯絡,於99年 11月15日晚間,黃偉成依孫祈政之指示前往蔡景逢住處,由 蔡景逢出資並交付20萬元予黃偉成,並指示黃偉成對上寮地 區居民行賄,黃偉成收受20萬元後,接續為下列行為:【即 起訴書犯罪事實壹㈣】
⒈於附表編號⒈至⒉所示時、地,交付陳清男、黃存榮各25 ,000元、15,000元,其中各包含對陳清男、黃存榮本人1 票 500 元之對價,要求其等於該次市議員選舉時,就擁有之投 票權為投票予孫祈政之一定行使,剩餘款項則分別委由陳清 男、黃存榮以每票500 元之代價,代覓該選區有投票權之人
,為孫祈政買票,其等均應允並收受,惟均尚未著手行賄, 即遭查獲,因而就此部分均僅止於預備交付賄賂階段。 ⒉於附表編號⒊所示時、地,交付歐朝村10,500元,其中2, 500 元係對歐朝村本人及其家中有投票權之家屬行賄之對價 ,要求歐朝村該次市議員選舉,就擁有之投票權為投票予孫 祈政之一定行使,並囑託歐朝村以每票500 元之現金,轉達 該款暨上開投票行賄意旨予如附表編號⒊所示其餘有投票 權之家屬共4 人,至剩餘款項則委由歐朝村以每500 元之代 價,代覓有投票權人為孫祈政買票,歐朝村遂於不詳時、地 轉知上情並轉交賄款予各該家屬,惟就代覓選民行賄部分則 尚未著手即遭查獲,因而就此部分僅止於預備交付賄賂階段 。
⒊於附表編號⒋至⒏所示時、地,以每票500 元之代價,交 付賄賂予如附表編號⒋至⒏「受賄者」欄所示各該有投票 權人收受,而要求渠等在該次市議員選舉投票予孫祈政;並 另以每票500 元之現金,囑託渠等轉達該款暨上開投票行賄 意旨予如附表編號⒋至⒏所示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渠等 乃同萌對有投票權之人行賄之犯意,惟除編號⒌李蔡寶玉轉 知上情及轉交賄款予家屬②李明福;編號⒍黃洪布、編號⒎ 蔡萬進均轉知轉交其餘家屬外,其餘受賄者則並未予轉交賄 賂及轉知上情予家屬,因而就此部分僅止於預備交付賄賂階 段。(各交付賄賂時間、地點、受賄人、受賄金額、轉知轉 交賄款情形等,均詳如附表編號⒋至⒏所示) ⒋被告黃偉成於偵查中自行繳出尚未發出之賄款共142,500 元 。
㈥、孫祈政、陳淑芳共同基於行賄之犯意聯絡,於99年11月15日 晚間,在建雄公司工廠內,由陳淑芳依孫祈政之指示,交付 6萬元予同具行賄犯意聯絡之吳明毅,請其將其中35,000元 轉交羅長擧代為買票(羅長擧出面行賄部分詳見犯罪事實 、),而所餘25,000元,其中包含對吳明毅本人1票500 元買票之對價,剩餘款項則委請吳明毅代孫祈政向親友買票 。吳明毅明知其中500元乃係對其本人行賄之對價,要求其 於該次市議員選舉時,就所擁有之投票權為投票予孫祈政之 一定行使,其餘款項則係委由其以每票500元之代價,對覓 得之有投票權人行賄,竟仍基於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之犯 意收受之,並另基於與孫祈政、陳淑芳共同行賄之犯意,於 附表編號⒈至⒍所示時、地,向所示「行賄對象」欄之人 行賄,要求渠等在該次市議員選舉投票予孫祈政,惟渠等或 表明自己本係支持孫祈政故選票無須花錢買,或表明拒收之 意,而俱未收受賄款,因而就此部分均僅止於行求階段。(
各行求賄賂時間、地點、行賄對象等,均詳如附表編號⒈ 至⒍所示)。吳明毅於偵查中自行繳自己受賄之1票500元及 未發出之賄款共25,000元。【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壹㈥】㈦、孫祈政與簡邦宗共同基於行賄之犯意聯絡,於99年11月14日 至17日止,孫祈政陸續交付簡邦宗70萬元,其中30萬元由簡 邦宗留存為預備買票之用,其餘款項則指示簡邦宗為下列行 為(各交付、行求賄賂時間、地點、受賄人、受賄金額等, 均詳如附表所示):
⒈於附表編號⒈所示時、地,交付1,500 元予周克任,其中 500 元係對周克任本人行賄之代價,要求渠在該次市議員選 舉投票予孫祈政,並另以每票500 元之對價,囑託周克任轉 達該款暨上開投票行賄意旨予有家中投票權之親屬周郭拴、 周士宏,周克任應允而收受之。惟周克任未轉知行賄意旨及 轉交賄款予周郭拴、周士宏,因而就此部分僅止於預備交付 賄賂階段。【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壹㈠】
⒉於附表編號⒉所示時、地,交付同具行賄犯意之呂贈慧7, 500 元,請其以每票500 元之代價,代覓該選區有投票權之 親友行賄,約定其等於該次市議員選舉將選票投予孫祈政而 為一定之行使,呂贈慧應允並收受之,惟尚未及發出上開行 賄款項即遭查獲,因而就此部分僅止於預備交付賄賂階段。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壹㈣】
⒊於附表編號⒊所示時、地,交付7,000 元予黃銀龍,其中 1, 500元係向黃銀龍本人及其家屬共3 人行賄之對價,要求 黃銀龍在該次市議員選舉投票予孫祈政,並囑託黃銀龍以每 票500 元之現金,轉達該款暨上開投票行賄意旨予其家中有 投票權之家屬。剩餘款項5,500 元,則委請黃銀龍以每票 500 元之代價,向該選區覓得之有投票權之親友行賄,黃銀 龍乃萌與孫祈政、簡邦宗共同行賄之犯意,於不詳時、地轉 知上情並轉交賄款予其家屬黃彩雲、黃蔡雪,惟就代覓選民 部分,則尚未及發出行賄款項即遭查獲,因而就此部分僅止 於預備交付賄賂階段。【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壹㈤】 ⒋於附表編號⒋所示時、地,交付45,000元予黃正利,其中 1, 500元乃係向黃正利本人及其家屬共3 人行賄之對價,要 求黃正利在該次市議員選舉投票予孫祈政,並囑託同具行賄 犯意之黃銀龍,以每票500 元之現金,轉達該款暨上開投票 行賄意旨予其家中有投票權之家屬,剩餘款項43,500元,則 委請黃正利以每票500 元之代價,向該選區覓得之有投票權 之親友行賄,黃正利應允而收受之。惟黃正利並未將上情轉 知及轉交賄款予家屬王麗霜、黃建富,代覓選民部分,亦未 及發出行賄款項即遭查獲,因而均僅止於預備交付賄賂階段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壹㈥】
⒌於附表編號⒌所示時、地,交付15,000元予簡明獅,其中 1,000 元乃係向簡明獅本人及其家屬共2 人行賄之對價,要 求簡明獅在該次市議員選舉投票予孫祈政,並囑託簡明獅以 每票500 元之現金,轉達該款暨上開投票行賄意旨予其家中 有投票權之家屬。剩餘款項14,000元,則委請簡明獅以每票 500 元之代價,向該選區覓得之有投票權之親友行賄,簡明 獅乃同萌共同對有投票權之人行賄之犯意,於不詳時、地轉 知上情並轉交賄款予其家屬簡陳麗華,惟就代覓選民部分, 則尚未及發出行賄款項即遭查獲,因而就此部分僅止於預備 交付賄賂階段。【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壹㈦】
⒍於附表編號⒍所示時、地,交付11,000元予柯昆賢,其中 1, 000元乃係向柯昆賢本人及其家屬共2 人行賄之對價,要 求柯昆賢在該次市議員選舉投票予孫祈政,並囑託柯昆賢以 每票500 元之現金轉達該款暨上開投票行賄意旨予其家中有 投票權之家屬。剩餘款項1 萬元,則委請柯昆賢以每票500 元之代價,向該選區覓得之有投票權之親友行賄,柯昆賢乃 同萌對有投票權之人行賄之犯意,於不詳時、地轉知上情並 轉交賄款予其家屬柯陳月華,惟就代覓選民部分,則尚未及 發出行賄款項即遭查獲,因而就此部分僅止於預備交付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