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102年度,9號
KSHV,102,建上,9,20130710,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陳世峰即安富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因與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9
4,361 元(本訴2,060,027 元+反訴2,134,334 元=4,194,361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鴻瑛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