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允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鴻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陳鈺歆律師
被上訴人 陳弘雄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3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3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2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上訴人反訴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96年3 月20日起,陸續向上 訴人借支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8,334,255 元。因被上訴 人為上訴人招攬工程可得佣金6,465,914 元,經扣除及抵銷, 被上訴人尚積欠2,064,169 元。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 起反訴等語。求為判決:㈠被上訴人應給付2,064,169 元,及 自反訴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1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 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原 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經上訴人就其中1,711,425 元本 息部分聲明不服,其餘上訴人敗訴之352,744 元本息部分,業 已確定)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 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聲請之裁判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 1,711,425 元及自101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曾向上訴人借支款項,惟金額未達8 百餘萬元,應剔除其中13筆款項。又兩造就佣金之計算,係約 定以上訴人實際請款金額之5%計算,上訴人就附表編號29工程 以外之工程應給付之佣金為8,605,579 元。被上訴人借支金額 遠低於上訴人應給付之佣金,相互抵銷後,被上訴人並未積欠 上訴人任何款項等語置辯。於本院聲明:上訴駁回。
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自96年起開始合作,約定由被上訴人對外招攬業務予上訴 人施作,被上訴人再抽取佣金報酬。
㈡被上訴人自96年起陸續向上訴人借支款項7,805,715 元。㈢各工程項目之實際請款金額如附表「實際請款金額」欄所示。 且上訴人應給付之佣金如附表編號1 至39所示,合計6,494,29 0 元,若上訴人應給付附表編號40所示工程佣金,則該佣金為 1,337,628 元。
㈣被上訴人因任上訴人之業務員而於任職期間之99年2 月10日將 永青營造公司交付應轉交與上訴人工程款(即附表編號40所示 )之共計250 萬元3 紙支票予以侵占,經本院於101 年5 月15 日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31號判決認定被上訴人犯業務侵占罪, 處有期徒刑1 年,業已確定並執行中。
協商整理兩造之爭點如下:
㈠兩造是否曾於96年10月5 日、25日成立各10萬元、於98年1 月 23日成立20萬元消費借貸契約?
㈡上訴人是否曾由被上訴人仲介承攬附表編號40所示工程而應給 付佣金1,337,628 元?
㈢上訴人以借款債權與被上訴人之佣金債權抵銷後,得否請求被 上訴人給付1,711,425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兩造是否曾於96年10月5 日、25日成立各10萬元、於98年1 月 23日成立20萬元消費借貸契約?
㈠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 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 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次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 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 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 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 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 ,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 在(參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裁判要旨)。㈡經查:96年10月5 日及25日上訴人分別各將10萬元匯入被上訴 人指定之帳戶即其所經營之全明新有限公司之帳戶一節,有上 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憑條及全明新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 附卷可佐(見原審卷第31頁、第179 頁)。足認上訴人曾於96 年10月5 日、25日各交付10萬元與被上訴人經營之全明新有限 公司。惟交付金錢之原因本即多端,並非必均係出於消費借貸
契約所為,上訴人所提之上開存款憑條充其量僅足以證明被上 訴人有收受上訴人交付前揭2 筆款項。而上訴人係基於兩造消 費借貸契約貸與款項之意思匯款與被上訴人一節,僅以證人即 上訴人之負責人黃○鴻證稱:96年10月5 日、25日所匯各10萬 元不是工程款,匯與全明新有限公司係因被上訴人借款,夢時 代之工程款已給付,全明新有限公司也已開立發票等語及全明 新有限公司95年11月29日統一發票為據(見原審卷第84頁、第 115 頁)。惟證人黃○鴻亦證述此借款無借據或任何單據等語 (見原審卷第85頁),佐以證人黃○鴻同時亦證述其與被上訴 人間金錢往來頻繁,有墊款及抵扣佣金等語(見原審卷第85 頁至第87頁),復提出全明新有限公司開立之上開發票說明有 工程款往來,如此自無從僅憑證人所述予以認定兩造曾於96年 10月5 日、25日成立各10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易言之,上訴 人就其上開日期交付款項之原因究否即屬消費借貸契約之事實 並未舉證以實其說,縱被上訴人辯稱該等款項係全明新公司施 作夢時代工程款等語,因未盡相當舉證之責而有疵累,亦難認 此部分款項即係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所借貸者。又上訴人主張: 全明新有限公司所施作之夢時代工程款業已給付被上訴人,故 與96年10月5 日、25日交付之借款無關等語,並以上開95年11 月29日統一發票為證。惟此僅能證明被上訴人主張96年10月5 日、25日上訴人交付之款項為工程款一節尚有疵累而不足採信 ,並不能脫免上訴人應就96年10月5 日、25日各交付10萬元與 被上訴人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一節負有舉證責任。是以揆諸上開 說明,上訴人主張其於96年10月5 日、25日貸與被上訴人各20 萬元,被上訴人應予返還等語,並不足採。
㈢次查:證人顏○桂於原審證述其曾於98年1 月23日在機場領20 萬元交與被上訴人,係受黃○鴻自菲律賓來電之指示,並告知 是因近年關,被上訴人配偶要錢等語,且當天她不願交付該款 項與被上訴人,而被上訴人一直討價還價,她怕上訴人之工程 被延誤,故才交付該款項等節,有該證人筆錄、顏○桂之臺灣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影本、98年2 月21日之請款單 在卷可據(見原審卷第121 頁至第122 頁、第42頁、本院卷第 81頁),固足認證人顏春桂曾受黃○鴻指示而於98年1 月23日 交付20萬元與被上訴人。惟依證人顏○桂所證,黃○鴻僅告知 係因被上訴人配偶要錢需交付20萬元等語,並未告知係因兩造 成立消費借貸契約,致需交付20萬元借貸款與被上訴人。此外 ,上訴人提出之請款單形式上係由證人顏○桂於98年2 月21日 自行製作,而於請款人欄蓋用其印章,被上訴人並未簽名或蓋 印於其上以表示係為借款而收訖一節,有該請款單在卷可參( 見原審卷第42頁),較諸上訴人提出其餘經被上訴人簽名於請
款單、付款簽收單、借據或零用金支付憑證等(見原審卷第24 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29頁至第42頁、第45頁至第46頁), 足徵兩造交付金額之原因乃有記載於書面之慣例,如此自難認 定被上訴人確為向被上訴人借款而收受顏○桂交付之款項。是 以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既未具體舉證證明其確為貸款與被上 訴人,始於98年1 月23日交付20萬元與被上訴人,則自難僅憑 上開98年2 月21日請款單及顏○桂之上開證詞,遽論此部分款 項即係借款。是上訴人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㈣至上訴人主張:依98年2 月21日請款單所載,除被上訴人所否 認之上開20萬元款項外,其餘97年11月28日被上訴人分別借支 1 萬元、1000元、98年1 月22日代被上訴人電匯書款5720元等 記載,為被上訴人所自認,益徵上開請款單記載非虛,故顏春 桂之證述應為可信等語。惟查,98年2 月21日請款單乃為顏春 桂自行製作,其上無何被上訴人簽認之內容一節,業如前述, 足認該紙請款單所載內容顯非被上訴人所能置喙。況且,上訴 人並未證明98年2 月21日請款單內容係經被上訴人同意或確認 ,縱其中部分借款確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所借,亦無從據以推 論被上訴人曾於98年2 月21日向上訴人借20萬元。是以,上訴 人上開主張並不可採。
上訴人是否曾由被上訴人仲介承攬附表編號40所示工程而應給 付佣金1,337,628 元?
㈠按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 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 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民法第565 條、第568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易言之,居間人得否請求報酬,需依雙方約 定之內容定之。
㈡經查:兩造自96年起開始合作,約定由被上訴人對外招攬業務 與上訴人施作,被上訴人再抽取佣金數額一情,為兩造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第47頁)。足認兩造約定被上訴人得請求報酬之 條件係被上訴人為上訴人招攬工程契約成立時。易言之,若上 訴人所承攬之工程非被上訴人對外居間招攬所成立者,被上訴 人即不得對上訴人請求佣金。
㈢次查:證人即永青營造公司前職員王○榮於原審證稱:奇美八 廠防水工程有很多廠商向公司報價,招標時都是由被上訴人前 來與公司採購部門接洽,我負責採購,嗣於奇美八廠剛開工時 ,見過上訴人之負責人兩三次;決標由董事長決定,得標前均 是與被上訴人接洽等語(見原審卷第104 頁至第105 頁);證 人即永青營造公司職員黃○戌於原審證稱:上訴人負責人黃○ 鴻就附表編號40所示工程曾委公司員工王進銘報價,報價中間 剛好上訴人說被上訴人新進任職,後續即由被上訴人與公司聯
繫,王啟榮是同部門下屬,負責該工程,被上訴人來公司時, 上訴人尚未得標,當時有很多間公司報價等語(見原審卷第12 3 頁)。足認被上訴人向永青營造公司接洽時,上訴人尚未向 永青營造公司承攬附表編號40所示工程,且上訴人出具之報價 標單係黃○鴻經由永青營造公司職員王進銘所提交。㈣再查:證人即永青營造公司工地負責人王○銘證稱:奇美八廠 防水工程(即附表編號40所示)由我擔任工程督導,我原本不 認識黃○鴻,是經一名工程師介紹給我認識,黃○鴻將報價標 單及工法交給我,我看過後認為符合奇美公司要求,所以推薦 給公司採購人員。我推薦後,就由公司決策者決定,當時陳弘 雄未曾出現在工地或公司,是黃○鴻與我接洽等語(見本院卷 第75頁)。而證人即永青營造公司負責人曾○進證稱:在永青 營造公司承攬奇美八廠防水工程後,就積極分包工程,經過比 價議價後決定以允聯公司之最低價得標,陳弘雄、黃○鴻都沒 有與我接洽,因我是公司負責人,所以報價標單都由我閱覽, 再由我決定,我是根據各廠商提出的報價標單最後作決定。我 不很清楚陳弘雄、黃○鴻如何與公司接洽,事實上如何與公司 接洽是王進銘比較清楚。奇美八廠防水工程有二階段,第一階 段工程不是陳弘雄接洽的,第二階段為泡沫混凝土工程(即附 表編號28所示工程)是陳弘雄代表黃○鴻接洽,因為工程連貫 性問題,才發包給上訴人,陳弘雄代表上訴人來商討契約內容 等語(見本院卷第72頁至第73頁),依上開證人所述,附表編 號40所示工程應係由上訴人之負責人黃○鴻自行向永青營造公 司投標,且因為最低標始得標而簽訂承攬契約,並非被上訴人 接洽媒介之故。是以揆諸上開說明,被上訴人尚不得對上訴人 請求佣金。
㈤至被上訴人主張:依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認定 之事實,被上訴人確實參與附表編號40所示工程之業務及催收 營收款項,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佣金等語,並引用本 院上開刑事判決。惟查:被上訴人因任上訴人之業務員而於任 職期間之99年2 月10日將永青營造公司交付應轉交與被上訴人 工程款(即附表編號40所示)之共計250 萬元3 紙支票予以侵 占,經本院於101 年5 月15日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31號判決認 定被上訴人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 年,業已確定並執行 中一節,固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9頁至第70頁),並 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8頁至第63頁)。據此 堪認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得標永青營造公司之附表編號40所示工 程後,為上訴人向永青營造公司處理工程款支付相關業務,且 與前揭證人所述被上訴人曾為上訴人就奇美八廠防水工程接洽 業務等節相符。惟被上訴人為上訴人處理與永青營造公司工程
款相關業務,尚與被上訴人居間媒介上訴人與永青營造公司成 立承攬契約始得請求報酬一節無涉。是以,被上訴人就此主張 ,並不足採。
上訴人以借款債權與被上訴人之佣金債權抵銷後,得否請求被 上訴人給付1,711,425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㈠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其者,各得 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㈡經查:被上訴人自96年起陸續曾向上訴人借支款項7,805,715 元;各工程項目之實際請款金額如附表「實際請款金額」欄所 示。且上訴人應給付之佣金如附表編號1 至39所示,合計6,49 4,290 元,若上訴人應給付附表編號40所示工程佣金,則該佣 金為1,337,628 元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7頁) 。因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並無96年10月5 日、25日各10萬元、98 年1 月23日20萬元之消費借貸存在,且被上訴人亦不得向上訴 人請求附表編號40所示工程佣金一情,均如上述。則上訴人之 借款債權為7,805,715 元,被上訴人之佣金債權為6,494,290 元,兩者經抵銷後,上訴人應僅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311,42 5 元(7,805,715 元-6,494,290 元=1,311,425 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
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1,711,425元,及自101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1,311,425 元本息部分,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 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求予 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 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450 條、第449 條第1、2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兩造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鴻瑛
附表:
┌─┬───────┬───────────┬──────┬────┬─────┐
│項│ 工程業主 │工程名稱 │實際請款金額│佣金比例│ 佣金金額 │
│次│ │ │ │ (%) │ │
├─┼───────┼───────────┼──────┼────┼─────┤
│ 1│瑞助營造(股)│新科國中第二期建築新建│ 11,405,805│ 3.75 │ 427,718 │
│ │ │工程(材料) │ │ │ │
├─┼───────┼───────────┼──────┼────┼─────┤
│ 2│瑞助營造(股)│新科國中第二期建築新建│ 5,012,960 │ 3.75 │ 187,986 │
│ │ │工程(工資) │ │ │ │
├─┼───────┼───────────┼──────┼────┼─────┤
│ 3│德昌營造(股)│后里超高壓變電所新建工│ 6,591,501│ 5 │ 329,575 │
│ │ │程(防水) │ │ │ │
├─┼───────┼───────────┼──────┼────┼─────┤
│ 4│國記營造(股)│懷德新村 │ 983,250│ 3.75 │ 36,872 │
├─┼───────┼───────────┼──────┼────┼─────┤
│ 5│瑞助營造(股)│帝寶工業第四期碼頭區廠│ 1,104,793│ 2.75 │ 30,382 │
│ │ │辦新建(防水) │ │ │ │
├─┼───────┼───────────┼──────┼────┼─────┤
│ 6│麗明營造(股)│台中新市政 │ 13,679,250│ 2.75 │ 376,179 │
├─┼───────┼───────────┼──────┼────┼─────┤
│ 7│港威營造(有)│台南科學園區 │ 533,271│ 5 │ 26,664 │
├─┼───────┼───────────┼──────┼────┼─────┤
│ 8│展華營造(有)│草屯S/S │ 849,163│ 3.75 │ 31,844 │
├─┼───────┼───────────┼──────┼────┼─────┤
│ 9│永青營造 │力晶(竹科) │ 1,384,041│ 2.75 │ 38,061 │
├─┼───────┼───────────┼──────┼────┼─────┤
│10│富煜營造 │大坑D/S │ 1,717,885│ 3.75 │ 64,421 │
├─┼───────┼───────────┼──────┼────┼─────┤
│11│永青營造 │大成不銹鋼C.D棟廠房 │ 82,528│ 3.75 │ 3,095 │
├─┼───────┼───────────┼──────┼────┼─────┤
│12│永青營造 │大成不銹鋼洗管廠房 │ 648,545│ 3.75 │ 24,320 │
├─┼───────┼───────────┼──────┼────┼─────┤
│13│永青營造 │二期標準廠房 │ 6,738,336│ 2.75 │ 185,304 │
├─┼───────┼───────────┼──────┼────┼─────┤
│14│永青營造 │泓達 │ 55,914│ 3.75 │ 2,097 │
├─┼───────┼───────────┼──────┼────┼─────┤
│15│永青營造 │中科院海軍G104(防水)│ 216,620│ 3.75 │ 8,123 │
├─┼───────┼───────────┼──────┼────┼─────┤
│16│圓通營造 │大新營污水處理廠(防水│ 3,916,132│ 5 │ 195,807 │
│ │ │層+PS板) │ │ │ │
├─┼───────┼───────────┼──────┼────┼─────┤
│17│永青營造 │奇美實業第六廢水池 │ 3,593,090│ 3.75 │ 134,741 │
│ │ │ │ │ │ │
├─┼───────┼───────────┼──────┼────┼─────┤
│18│德昌營造(股)│后里超高壓變電所新建工│ 1,866,970│ 5 │ 93,349 │
│ │ │程(EPOXY) │ │ │ │
├─┼───────┼───────────┼──────┼────┼─────┤
│19│瑞助營造(股)│關東國小北棟教學大樓 │ 1,873,126│ 3.75 │ 70,242 │
├─┼───────┼───────────┼──────┼────┼─────┤
│20│陞驊營造 │竹科停車庫 │ 1,103,403│ 3.75 │ 41,378 │
├─┼───────┼───────────┼──────┼────┼─────┤
│21│偉盟工業(股)│高港-五甲-高雄345kv地 │ 726,240│ 3.25 │ 23,603 │
│ │ │下電纜線路鳳林路段淺盾│ │ │ │
│ │ │洞道暨高港(丙)冷卻機│ │ │ │
│ │ │房統包 │ │ │ │
├─┼───────┼───────────┼──────┼────┼─────┤
│22│杉鴻營造(有)│方圓大八餐廳辦公大樓新│ 291,378│ 3.75 │ 10,927 │
│ │ │建(防水) │ │ │ │
├─┼───────┼───────────┼──────┼────┼─────┤
│23│宏昇營造(股)│國立華南高級商業職業學│ 1,562,777│ 3.75 │ 58,604 │
│ │ │校華光樓統包(防水) │ │ │ │
├─┼───────┼───────────┼──────┼────┼─────┤
│24│偉盟工業(股)│台南科學工業園區二期基│ 4,356,863│ 3.75 │ 163,382 │
│ │ │地 │ │ │ │
├─┼───────┼───────────┼──────┼────┼─────┤
│25│泛亞工程建設 │中油(大林浦) │ 1,066,980│ 3.75 │ 40,012 │
├─┼───────┼───────────┼──────┼────┼─────┤
│26│聯鋼營造工程 │樹德科技大學創意主題工│ 1,488,031│ 3.75 │ 55,801 │
│ │ │坊新建(防水) │ │ │ │
├─┼───────┼───────────┼──────┼────┼─────┤
│27│永青營造 │奇美8廠-PS板 │ 2,450,000│ 3 │ 73,500 │
├─┼───────┼───────────┼──────┼────┼─────┤
│28│永青營造 │奇美8廠-泡沫混凝土 │ 21,438,910│ 2.75 │ 589,570 │
├─┼───────┼───────────┼──────┼────┼─────┤
│29│達信科技(股)│南科分公司無塵室內及外│ 10,596,947│ │ 2,951,802│
│ │ │園區地板修繕及天花板鋼│ │ │ │
│ │ │樑防火噴漆工程 │ │ │ │
├─┼───────┼───────────┼──────┼────┼─────┤
│30│芳源號營造 │國軍高雄總醫院軍陣醫療│ 965,760│ 3.75 │ 36,216 │
│ │ │大樓新建工程 │ │ │ │
├─┼───────┼───────────┼──────┼────┼─────┤
│31│建潤 │消防局 │ 1,022,877│ 3 │ 30,686 │
├─┼───────┼───────────┼──────┼────┼─────┤
│32│榮業 │柳營電坑室D/S │ 255,600│ 3.75 │ 9,585 │
├─┼───────┼───────────┼──────┼────┼─────┤
│33│亞翔 │南亞科技3廠 │ 650,000│ 2 │ 13,000 │
├─┼───────┼───────────┼──────┼────┼─────┤
│34│泰新營造(股)│高雄五甲高雄過埤冷卻機│ 777,500│ 2.75 │ 21,381 │
│ │ │房建築結構裝修及附屬設│ │ │ │
│ │ │施暨1.2號直井建築工程-│ │ │ │
│ │ │耐磨地坪等工程 │ │ │ │
├─┼───────┼───────────┼──────┼────┼─────┤
│35│順裕營造 │屏農生技科學園區-污水 │ 1,418,762│ 2 │ 28,375 │
│ │ │處理廠 │ │ │ │
├─┼───────┼───────────┼──────┼────┼─────┤
│36│東吉營造 │篤行招待所 │ 1,848,610│ 2 │ 36,972 │
├─┼───────┼───────────┼──────┼────┼─────┤
│37│長鴻營造 │高雄超高壓變電所土建工│ 1,228,706│ 2.75 │ 33,789 │
│ │ │程 │ │ │ │
├─┼───────┼───────────┼──────┼────┼─────┤
│38│中華工程 │台北市士林官邸北側地區│ 324,600│ 2.75 │ 8,927 │
│ │ │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暨市民│ │ │ │
│ │ │住宅新建統包工程-地下 │ │ │ │
│ │ │室外牆防水工程 │ │ │ │
├─┼───────┼───────────┼──────┴────┴─────┤
│39│新宏興營造 │高雄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原告即反訴被告不得請求此部分佣金 │
│ │ │建設計劃-污水處理廠污 │ │
│ │ │泥脫水機房. 污泥混合槽│ │
│ │ │. 濃縮池. 污泥消化槽工│ │
│ │ │程. 消毒. 過濾及放流水│ │
│ │ │池 │ │
├─┼───────┼───────────┼──────┬────┬─────┤
│40│永青營造 │奇美八廠防水工程 │ 66,881,403 │ 2 │1,337,628 │
├─┴───────┴───────────┴──────┴────┼─────┤
│ │ 合計 │
│ │7,831,918 │
├─────────────────────────────────┴─────┤
│備註: │
│除編號29即系爭工程外,其餘工程之佣金計算方式:實際請款金額×佣金比例=佣金金額│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