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14號上 訴 人 黃金城 黃金榮 黃桂馨 林碧麗 高雄市私立晶晶幼稚園兼上一人 黃金璋法定代理人上 訴 人 黃金璋 高雄市私立晶晶課後托育中心即黃桂杏上七人共同 林伯祥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汶宜律師上 訴 人 周淑惠(黃金松承受訴訟人) 黃琳婷(黃金松承受訴訟人)上 訴 人 黃奕銘(黃金松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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