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冠軍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珍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秀珠
張柏林
張柏維
鍾發源
康文傑
康世修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孟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 年8 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
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請被上訴人於裁定正本送
達五日內具狀陳報被上訴人就冠軍華廈是否有專有部分所有權?
如有,被上訴人各人所有建物面積占建物總面積之比例分別為多
少?並提出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及逕將繕本送達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