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930號
KSHM,102,聲,930,201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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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奕旻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奕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周奕旻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周奕旻業於民國102 年7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 年6 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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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