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5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沈君妍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法律扶助)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崇耀選任辯護人 洪千琪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億秋選任辯護人 陳彥勝律師(法律扶助)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慧萍選任辯護人 蔡陸弟律師(法律扶助)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進鑫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黃培鈞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7 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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