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國明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
度訴緝字第92號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9196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葉國明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行照底紙壹疊,沒收。
事 實
一、葉國明曾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 字第174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95年9 月15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與黃豊富(另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87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張 簡昭誠(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通緝中)基於共同偽造特種 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葉國明與黃豊富於民國98年5 、6 月間 某日,在張簡昭誠設於高雄市左營區勝利路上之工程行,分 別將附表一、二所示之車籍資料交付予張簡昭誠,雙方原約 定以每張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金額,但最後以總價款6 萬元之金額,共同委由張簡昭誠偽造完成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車籍資料之行車執照後,由張簡昭誠再將其所偽造完成之 附表一、二(附表二編號1 之葉國明之車號000-00除外,以 下簡稱附表二編號1 之車輛除外)所示行車執照交予葉國明 、黃豊富,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二(附表二編號1 之車 輛除外)所示之諦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人,及監理機對車 籍管理之正確性。
二、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持搜索票於99年5 月26日15時45分、同日19時40分許,分別在張簡昭誠位於高 雄市○○區○○路000 號、左營區明誠二路346 號4 樓之2 號住處執行搜索,並在張簡昭誠個人電腦檔案內發現檔名為 「行車執╲文字╲富哥」資料夾內之17筆車籍資料【即附表 二車籍資料部分】、檔名為「行車執照╲文字╲葉」資料夾 內之33筆之車籍資料【即附表一車籍資料部分】、檔名為「 行車執照╲底紋」等電磁紀錄,及在現場扣有張簡昭誠所有 ,供偽造行車執照所用之底紙1 疊,始悉上情。三、案由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後述所引用其餘之證據資料,其中傳聞證據部分,縱 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 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檢察官均同意可作為證據使用 (本院二卷123-125 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不法取證之 情況並認為適當,且與待證事項均具有關連性,認應得作為 證據。
貳、實體上認定: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葉國明矢口否認與黃豊富 、張簡昭誠有何共同偽造特種文書犯行,並辯稱:伊不曾介 紹黃豊富予張簡昭誠認識,更未提供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車 籍資料予張簡昭誠,但曾傳真行車執照給張簡昭誠請他幫忙 查有些向銀行貸款的車子,尚有多少錢沒有繳,及請他幫忙 向監理站查明車子欠稅金多少,而伊傳真給張簡昭誠的資料 中,他可能有將這些資料留在電腦裡面,沒有消除云云。二、惟查:
(一)同案被告黃豊富係透過被告葉國明因而認識張簡昭誠之事 實,業據同案被告黃豊富已於警詢供明在卷(偵三卷140 頁),復證稱:伊是向綽號「葉仔」(葉國明)詢問,伊 有一張黑白的行照,是否有管道可以用成彩色〈與正本相 近〉,之後,大概1 個星期,張簡昭誠就到洗車場找伊, 說他有辦法幫忙把所有黑白行照上色處理等語(同上卷第 140 頁),核與同案被告張簡昭誠於偵訊證稱:伊是透過 葉國明,認識黃豊富等語(偵三卷第273 頁)相符,足見 被告葉國明上開所辯稱:未曾介紹張簡昭誠予黃豊富認識 云云,委無可採。又被告葉國明曾將附表一、二所示車籍 資料交予張簡昭誠用以偽造行車執照之事實,亦據證人張 簡昭誠已於警詢供證在卷,並供稱:(問:「富哥」(黃 豊富)的17筆車籍資料,及葉國明的33筆車籍資料,他們 是於何時拿給你,要你製作成偽造行車執照?你又於何時 將偽造行車執照成品交付給他們?)他們大約是於98年中 (即98年5 、6 月間)拿給我的,我大約製作了2 、3 個 月的時間後,就全部偽造完成(附表二編號1 之葉國明之 車號000-00除外,以下簡稱附表二編號1 車輛除外)交給 他們等語(偵二卷第82頁反面)。復供稱:原本是說做1 張假行照2000元,但是因為「富哥」與「葉仔」(葉國明 )一次拿了一批車籍資料(即附表一、二之車籍料)要伊 製作成假行照,所以伊說總共只算他們6 萬元就好,但這
6 萬元「富哥」與「葉仔」是如何分擔,伊不清楚,而且 最後他們也還沒把全數的金額給伊,目前伊只收到4 萬元 的價金而已等語(偵二卷第81頁反面)。又警方於案發之 際,在張簡昭誠電腦內之電磁紀錄檔案資料夾內發現有附 表一、二資料夾內車籍資料共計50筆(偵二卷第87-112頁 ),其中電磁紀錄檔案亦有記載「葉」,核與張簡昭誠於 警、偵訊時陳稱:其中資料夾「葉」,即是表示由「葉仔 」(即葉國明)提供,並委託其偽造行照等語(偵二卷第 39頁)相符。另同案被告黃豊富雖亦否認曾有將上開附表 一、二所示之車籍資料交予張簡昭誠偽造成各該車之行車 執照云云(參原審三卷第110 頁反面),惟卻又供承:伊 目前從事權利車買賣,…曾請張簡昭誠幫伊黑白之行車執 照上改成彩色,…。代價是1 張2000元等語(偵三卷第14 0 頁反面),是其所述之委託張簡昭誠製造行車執照之代 價既為2000元,則核與張簡昭誠所述偽造1 張行車執照20 00元之金額,既已相符,足見證人張簡昭誠上開所述:曾 以1 張之200 元代價,受葉國明與黃豊富之託,而製造假 行車執照等語,應屬可信。又按車輛之行車執照,其影印 後,不論是黑白或彩色,其法律之效果既未有何不同,則 黃豊富何須再無端花錢請張簡昭誠將影印之行車執照改變 其色系之必要,故同案被告黃豊富上開所辯:伊是以黑白 的行車執照請張簡昭誠改成彩色的云云,顯與事理有違, 應非實在。
(二)又被告葉國明雖亦否認曾於98年5 、6 月間與黃豊富共同 將附表一、二所示車籍資料交付張簡昭誠偽造附表一、二 之行車執照云云。惟被告葉國明曾於96年11月26日犯故買 贓物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 第8883號提起公訴(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 第797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以99年度上易字第377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該案 中,警方曾於97年9 月23日前往被告葉國明在彰化縣員林 鎮○○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住處查扣有:⑴【附表一編 號1 】之車號0000-00 之手寫之車籍資料、該車汽車牌照 登記書、⑵【附表一編號19】之車號0000-00 之行車執照 、⑶【附表一編號27】之車號0000-00 行車執照(參本院 二卷第110 之1-4 頁)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改制前) 台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刑案偵查卷宗自明(本院二卷第110 頁以下),足見被告葉國明否認曾與黃豊富將附表一、二 所示之車交付張簡昭誠偽造成行車執照云云,委無可採。 被告葉國明雖又辯稱:伊曾傳真行車執照給張簡昭誠,並
請他幫忙查一些向銀行貸款的車子,尚有多少錢沒有繳以 及請他幫我向監理站查明車子欠稅金多少云云。惟警方於 97年9 月23日前往被告葉國明上開在彰化縣員林鎮○○路 0 段000 巷00弄00號住處,既已扣有【附表一編號1 】之 車號0000-00 之手寫之車籍資料及該車汽車牌照登記書、 【附表一編號19】之車號0000-00 之行車執照,及【附表 一編號27】之車號0000-00 行車執照等車籍資料,業如前 述,而本件被告葉國明與黃豊富則係於98年5 、6 月始交 付張簡昭誠製造附表一、二之行車執照,則被告葉國明顯 無可能會於警方於97年9 月23日執行搜索後,並已查扣上 開【附表一編號1 、19、27】之車籍資料後,由被告葉國 明再請張簡昭誠代為查詢上開【附表一編號1 、19、27】 車籍資料之可能。況張簡昭誠之平日職業為「電腦工程師 」之事實,此有張簡昭誠99年5 月26日警察調查筆錄之職 業欄可參(見警卷1 頁),顯見張簡昭誠平日既非從事以 車輛買賣、租車為業,或從事與監理機關有關之相關之職 業,則何有可能會為被告葉國明代查車籍資料之理。況上 開附表一、二之車籍資料,均為被告葉國明與黃豊富所交 付,以作為張簡昭誠偽造(附表二編號1 車輛除外)行車 執照車籍資料之用事實,業據張簡昭誠供述如前。復審之 ,證人張簡昭誠與被告葉國明、黃豊富間並無閒隙,證人 張簡昭誠既已坦承偽造上開附表一、二(附表二編號1 車 輛除外)所示車籍資料之行車執照,當無自陷偽造文書、 誣告及偽證罪責之理。從而,證人張簡昭誠上開證述係受 被告葉國明、黃豊富偽造行車執照等情節,洵屬可信。(三)又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 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 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 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重大歧異藉以此判斷 其證言證明力之高低,不得僅以證人所供部分內容不確定 或交互詰問過程中有先後更正或不一致,即全盤否認證人 之證詞之真實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號判決參照 )。本件證人張簡昭誠固於99年6 月11日偵訊供稱:(問 :偽造行照要何用?)伊是【賣】給他們(葉國明、黃豊 富),約定以1 張2000元代價,我不知道他們要作什麼。 …,扣掉最後1 次他們沒有給我款項,伊們原本約定是【 8 萬元】,他們先給伊訂金2 萬元,後來伊交貨給他們時 再給伊2 萬元,後來因為做的不像,所以後來他們不再給 伊錢(餘款)等語(偵二卷第63頁反面);惟於99年8 月 19日警詢則供稱:(問:你幫「富哥」他們製作上述6133
-KJ 等車籍資料之假行車執照,代價如何?)原本是說【 做】1 張假行照2000元,但是因為「富哥」與「葉仔」做 1 次拿了1 批車籍資料要伊製作成假行照,所以伊說總共 只算他們【6 萬元】就好,…,而且他們也還沒把全數的 金額給我,目前伊只收到4 萬元的價金而已等語(偵二卷 第81頁反面)。審之證人張簡昭誠上開證述其所偽造附表 一、二(附表二編號1 車輛除外)之行車執照,究係【賣 】予被告葉國明、黃豊富或由被告葉國明、黃豊富委託張 簡昭誠【製造】?及雙方所約定之偽造金額究係【8 萬元 】或【6 萬元】?雖均未一致。惟張簡昭誠電腦檔案之附 表一、二之車籍資料來源係來被告葉國明、黃豊富2 人, 而張簡昭誠職業亦屬「電腦工程師」,已如前述,且其又 非以販賣偽造之行車之執照為業,足見證人張簡昭誠應屬 受被告葉國明、黃豊富2 人之委託而【製造】附表一、二 (附表二編號1 車輛除外)之行車執照,而非販賣上開附 表一、二(附表二編號1 車輛除外)之偽造行車執照予被 告葉國明、黃豊富之事實,應可確認。另證人張簡昭誠所 述被告葉國明、黃豊富與其雙方所約定之偽造該批附表一 、二之行車執照(附表二編號1 車輛除外)總金額,究係 【8 萬元】或【6 萬元】,雖亦不一致,惟張簡昭誠偽造 附表一、二(附表二編號1 車輛除外),原係以每1 張20 00元之代價為被告葉國明、黃豊富2 人製造之金額,及其 先後僅收取部分約定款項4 萬元等重要情節,既屬一致, 復參諸黃豊富已供承:曾以1 張2000元代價委託張簡昭誠 將黑白行車執照上色成彩色行車執照等情,已如前述,故 不得僅以證人張簡昭誠所供述部分內容(其受託偽造行車 執照代價)不一致,即全盤否認證人張簡昭誠上開證詞之 真實性。而依罪疑惟輕之法理,應以被告葉國明、黃豊富 以6 萬元委託張簡昭誠共同偽造附表一、二之行車執照之 事實,作為認定之依據。
(四)綜上所述,被告葉國明、黃豊富委託張簡昭誠偽造完成附 表一、二(附表二編號1 車輛除外)之行車執照之事實, 已甚明確,復有警方在張簡昭誠個人電腦內檔案發現「行 車執╲文字╲富哥」資料夾內之17筆車籍資料【即附表二 之車籍資料】、「行車執照╲文字╲葉」資料夾內之33筆 車籍資料【即附表一之車籍部分】、「行車執照╲底紋」 等電磁紀錄(參警卷第29-30 頁、偵二卷87-112頁)可按 ,並扣有供偽造用之行車執照底紙1 疊足憑,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上開所辯,均無可採,犯行洵堪認定。參、論罪科刑、撤改銷改判及沒收
一、核被告葉國明所為,係犯刑法第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又被告葉國明與黃豊富、張簡昭誠間,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葉國明與黃豊富共同一併 將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諦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人車籍 資料交由張簡昭誠,並已由張簡昭誠偽造完成附表一、二( 附表二編號1 車輛除外)行車執照,被告葉國明係一行為而 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 一重論以一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斷。另被告葉國明曾犯偽造文 書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4 號判處有 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95年9 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 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應加 重其刑。
二、原審未予未詳察,遽對被告葉國明為無罪之諭知,自有未合 。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非無理由;原判決此 部分既有上述可議,自應由本院撤銷予以改判。爰審酌被告 葉國明與黃豊富擅將他人車籍資料,交由張簡昭誠偽造行車 執照,已對他人造成損害,而對於監理機關對車籍之管理影 響尤鉅;復參諸其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犯罪手段、 犯後態度,及所侵害之法益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有期徒 刑6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為折算之標準 ,以資儆懲。另扣案供偽造行照用之底紙1 疊,為同案共犯 張簡昭誠犯本罪所用之物,且為共犯張簡昭誠所有,業經共 同張簡昭誠已於偵訊時供述在案,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2 款及共犯連帶沒收原則,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2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白 蘭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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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車牌號碼 │車主 │管轄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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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668-EC │諦亞國際貿易有│0875北 │
│ │ │限公司 │000000000000 │
├───┼──────┼───────┼────────┤
│2 │2386-UL │方麗娟 │0044雲 │
│ │ │ │000000000000 │
├───┼──────┼───────┼────────┤
│3 │4066-EK │林耀南 │0327北 │
│ │ │ │00000000000 │
├───┼──────┼───────┼────────┤
│4 │4321-TN │王林芋良 │5244宜 │
│ │ │ │000000000000 │
├───┼──────┼───────┼────────┤
│5 │4766-MG │曾麗環 │0044屏 │
│ │ │ │000000000000 │
├───┼──────┼───────┼────────┤
│6 │9061-NW │陳宜妤 │0875雲 │
│ │ │ │000000000000 │
├───┼──────┼───────┼────────┤
│7 │HU-6210 │劉欣怡 │0524花 │
│ │ │ │000000000000 │
├───┼──────┼───────┼────────┤
│8 │3699-ER │許碧雲 │0044中 │
│ │ │ │000000000000 │
├───┼──────┼───────┼────────┤
│9 │5288-KF │綠潔生物科技有│0875桃 │
│ │ │限公司 │000000000000 │
├───┼──────┼───────┼────────┤
│10 │2471-TN │李碧華 │0124宜 │
│ │ │ │000000000000 │
├───┼──────┼───────┼────────┤
│11 │0688-SV │葉小媞 │0375南 │
│ │ │ │000000000000 │
├───┼──────┼───────┼────────┤
│12 │0717-SH │廖秀如 │彰000000000000 │
├───┼──────┼───────┼────────┤
│13 │SD-8813 │蘇大同 │0523雲 │
│ │ │ │000000000000 │
├───┼──────┼───────┼────────┤
│14 │6431-MY │承瀚實業有限公│5248竹 │
│ │ │司 │000000000000 │
├───┼──────┼───────┼────────┤
│15 │7390-NZ │許仲翰 │0673高 │
│ │ │ │000000000000 │
├───┼──────┼───────┼────────┤
│16 │5558-KY │劉燕于 │5248竹 │
│ │ │ │000000000000 │
├───┼──────┼───────┼────────┤
│17 │6877-PN │沈麗環 │3268北 │
│ │ │ │000000000000 │
├───┼──────┼───────┼────────┤
│18 │8323-SM │洪翠鶯 │3268中 │
│ │ │ │000000000000 │
├───┼──────┼───────┼────────┤
│19 │5977-MA │劉育良 │0044雲 │
│ │ │ │000000000000 │
├───┼──────┼───────┼────────┤
│20 │2468-PU │陳麗華 │0044彰 │
│ │ │ │000000000000 │
├───┼──────┼───────┼────────┤
│21 │3102-NW │邱川原 │0044雲 │
│ │ │ │000000000000 │
├───┼──────┼───────┼────────┤
│22 │8585-EX │周錦瑩 │0673北 │
│ │ │ │000000000000 │
├───┼──────┼───────┼────────┤
│23 │VO-5658 │王雪梅 │0524屏 │
│ │ │ │000000000000 │
├───┼──────┼───────┼────────┤
│24 │8799-FW │許林秀卿 │0875嘉 │
│ │ │ │000000000000 │
├───┼──────┼───────┼────────┤
│25 │5133-NY │張喬義 │0875屏 │
│ │ │ │000000000000 │
├───┼──────┼───────┼────────┤
│26 │U5-6606 │德偉國際股份有│1041宜 │
│ │ │限公司 │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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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3777-EF │宏泰通運有限公│1041北 │
│ │ │司 │000000000000 │
├───┼──────┼───────┼────────┤
│28 │3838-GF │勁富企業有限公│0031鳳 │
│ │ │司 │000000000000 │
├───┼──────┼───────┼────────┤
│29 │6892-LY │總欣配管材料有│0875高 │
│ │ │限公司 │000000000000 │
├───┼──────┼───────┼────────┤
│30 │JE-4952 │鄧良英 │0875花 │
│ │ │ │000000000000 │
├───┼──────┼───────┼────────┤
│31 │7958-PT │廖秀花 │0327豐 │
│ │ │ │000000000000 │
├───┼──────┼───────┼────────┤
│32 │9123-JR │韓宜穎 │0875高 │
│ │ │ │000000000000 │
├───┼──────┼───────┼────────┤
│33 │9999-PH │藍海企業股份有│0375北 │
│ │ │限公司 │000000000000 │
└───┴──────┴───────┴────────┘
附表二:
┌───┬──────┬───────┬────────┐
│編號 │車牌號碼 │車主 │管轄編號 │
├───┼──────┼───────┼────────┤
│1 │6133-KJ │葉國明 │0241彰 │
│ │ │ │000000000000 │
├───┼──────┼───────┼────────┤
│2 │5832-EX │雲川精密複材股│北000000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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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820-NM │莊金樹 │1485竹 │
│ │ │ │000000000000 │
├───┼──────┼───────┼────────┤
│4 │6519-NT │楊詠閑 │0317桃 │
│ │ │ │000000000000 │
├───┼──────┼───────┼────────┤
│5 │9091-PW │陳陸枝 │0251投 │
│ │ │ │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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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M-3973 │宜恩實業有限公│高0000000000000 │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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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133-NY │張喬義 │0857高 │
│ │ │ │000000000000 │
├───┼──────┼───────┼────────┤
│8 │6138-KF │育豐模板企業有│1041北 │
│ │ │限公司 │000000000000 │
├───┼──────┼───────┼────────┤
│9 │3851-LM │張震東 │0894大 │
│ │ │ │000000000000 │
├───┼──────┼───────┼────────┤
│10 │0368-TH │林秀月 │0875北 │
│ │ │ │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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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0287-MG │陳宜裕 │1041苓 │
│ │ │ │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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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287-MG │陳宜裕 │0385鳳 │
│ │ │ │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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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U4-0898 │林位中 │北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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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7725-PD │陳慶吉 │0241樹 │
│ │ │ │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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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5832-EX │雲川精密複材股│北000000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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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0561-LA │熊清秋 │0241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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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ZN-1878 │李明山 │0875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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