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506號
TNHM,102,聲,506,201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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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耀鐸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2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耀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耀鐸因強盜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 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 年6 月 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 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11月8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蘭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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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