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76號
TNHM,102,上訴,76,201307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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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HOANG VAN MINH(即黃文明)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律師 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PHAM VAN HIEU(即范文孝
選任辯護人 陳文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輝松
選任辯護人 吳健安律師 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殺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所宣示之延長
羈押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理由欄,關於延長羈押之起點,應更正為102年4月1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裁定原本、正本已記載被告3人於102年1月18日起 由本院執行羈押,則羈押時間不得逾3月,第1次延長羈押應 自102年4月18日起,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理由欄記載 為自102年4月17日起,係屬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趙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宬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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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