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再字,102年度,8號
TCHV,102,重再,8,2013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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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再字第8號                                        
再 審 原 告  
即 聲 請 人  廖誌錦
再 審 被 告  白樺博
再 審 被 告  廖本棟
再 審 被 告  廖光正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4年
度上字第29號、98年度再字第31號、99年度再字第1號、99年度
重再字第13號、100年度重再字第1號、100年度重再字第4號、10
1年度重再字第5號、101年度重再字第8號、101年度重再字第12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及裁定,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及再審之聲請均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及再審聲請費用均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或裁定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 者,自送達時起算。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 ,第507條規定自明。又依同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 項第4款規定,聲請再審應以訴狀表明關於遵守不變期間之 證據。本件再審原告以因不了解可以提起再審,致再審理由 知悉在後,且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為由,對本院94年 度上字第29號、98年度再字第31號、99年度再字1號、99年 度重再字第13號、100年度重再字第1號、4號及101年度重再 字第5號、8號、12號等案件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而本 院94年度上字第29號、98年度再字第31號裁定,依序於民國 (下同)94年3月10日、98年12月17日送達再審原告,均未 據其提起抗告,而告確定。另本院99年再字第1號、99年度 重再字第13號、100年度重再字第1號、4號、101年重再字第 5號、101年重再字第8號,雖據再審原告提起抗告,惟經最 高法院於99年4月15日、100年2月17日、同年7月14日、101 年2月9日、101年6月21日、101年10月24日分別以最高法院 99年度台抗字第253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18號、100年度台 抗字第547號、101年度台抗字第76號、101年度台抗字第511 號、101年度台抗字第854號裁定予以駁回確定。揆諸上開說 明,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確定或送達之翌日起算,縱加上 在途期間,再審原告於102年4月3日就本院前揭94年度上字 第29號提起再審之訴,及對上開98年度再字31號、99年再字 1號、99年重再字第13號、100年度重再字1號、4號、101年



度重再字第5號、8號、12號等裁定聲請再審,顯已逾30日之 不變期間,自非合法。
二、又再審原告雖主張:其原不知可以提起再審之訴,嗣後經多 方詢問始知可聲請再審,其再審理由知悉在後,符合民事訴 訟法第500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故伊聲請再審未逾期云云。 惟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之再審理由知悉在後,所定之再 審理由係指同法第496條至498條所定之再審事由已存在而得 知悉之情況,至當事人是否理解法令之適用,則與再審理由 是否存在而由當事人知悉不同,當事人不得以不理解法令為 由而謂再審理由知悉在後,即當事人本人對再審程序規定之 了解程序,不應影響同法第500條第1、2項關於30日不變期 間之計算。本件再審原告復未為任何舉證,僅泛言其因不理 解而就再審理由知悉在後,所稱自非合法。
三、末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備之程序。而所謂表明 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 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 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 ,法院無庸命其補正,而得逕以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本件本 院101年度重再字第12號裁定,經最高法院於102年3月13日 以102年度台抗字第161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再審原告( 即聲請人)主張本院上開101年度重再字第12號裁定,有民 事訴訟法496條第1、9款之事由,但其聲請狀並未就具體情 事加以敘明,其於前開各案亦提出相同內容之聲請狀,亦均 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是其再審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不合法,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惠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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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