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再字,102年度,5號
TCHV,102,重再,5,2013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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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再字第5號                                        
上 訴 人 劉文永 
      劉李素娥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再審事件,不服民國
102年5月30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及
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者之委任狀,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875,2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8,016元,
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
及補正委任狀,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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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