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再字第5號
上 訴 人 劉文永
劉李素娥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再審事件,不服民國
102年5月30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及
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者之委任狀,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875,2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8,016元,
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
及補正委任狀,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