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王細木
法定代理人 王陳米
訴訟代理人 王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律師
被上訴人 王阿桔
王義平
王輝耀
王賀
張全發
邱名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蘇靜雅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年8月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
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並應提出該65地號土地最新登記
簿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