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邱和行
聲 請 人 邱勝騰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8號上訴人邱垂湯與被
上訴人邱烋祭祀公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以利害關係人身
分,聲請為被上訴人邱烋祭祀公業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邱烋祭祀公業原管理人邱煥火經最高法 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確定管理權不存在。又新 選任邱延俊、邱杏壇、邱森禧、邱創諒、邱紹然等五人為管 理人之備查程序被彰化縣政府退件,致迄今無法為祭祀公業 邱烋已補正法定代理權欠缺之認定。而聲請人為邱烋祭祀公 業之派下員,自屬利害關係人,為免邱烋祭祀公業在本件訴 訟因無法定代理人,恐致久延訴訟,將使當事人受損害。為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2項之規定,聲請選定邱和行 、邱勝騰為邱烋祭祀公業之特別代理人,以補正法定代理權 之欠缺等語。
二、查本件邱烋祭祀公業與邱垂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邱 烋祭祀公業法定代理權之欠缺,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1年4 月18日以101年度台聲字第364號民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選任律師陳國偉於本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為邱烋祭祀公業之特別代理人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 稽。此項選任,依同法條第4項前段規定,其代理之權限, 不受審級之限制,故陳國偉於於本院本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仍得繼續為邱烋祭祀公業之特別代理人,而事實上本 件亦由陳國偉為邱烋祭祀公業之特別代理人進行訴訟中,並 無法定代理權欠缺不能為訴訟之情形。是以,聲請人聲請選 任聲請人二人為本件邱烋祭祀公業之特別代理人,於法未合 ,亦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信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