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被 上訴人 金惠怡
訴訟代理人 徐煥傑
被 上訴人 陳勇立
上一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核其訴訟標的係民法第244條第2項訴請撤銷被上訴人間就坐落台
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萬分之75,及其上門
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0○00號13樓房屋之買賣行為及塗
銷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而被上訴人主張系爭不動產作價
新台幣(下同)210萬元償還高烽機械有限公司積欠陳勇立之借
款,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係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
1790元、第二審裁判費3萬2685元,除已繳第一審5840元、第二
審8760元外,其餘1萬5950元、2萬3925元合計3萬9875元未據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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