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1年度,420號
TCHV,101,上,420,201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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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張傑鈞
      張傑皇
      張董麗珍
上 訴 人 張傑奕
訴訟代理人 巫聰穎
上 訴 人 張傑倩
被 上訴人 葉坤土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有關⑴上訴人另聲請傳訊系爭房
屋(即429之2建號建物及581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原始興建之
承造人,證明係張三讓興建;⑵卷內僅附有南投縣○○○○○○
里○○○○○○號碼為南投縣埔里鎮○○路0段000號房屋之稅籍
資料(見原審卷第88-90頁),惟本件標的應係坐落於567、567
之1地號土地之429、429之2建號建物(二建物共用門牌號碼為南
投縣埔里鎮○○路0段000號房屋),應再行調閱133號房屋之稅
籍資料部分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
序,並定於民國102年10月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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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