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江清一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慧真
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江四盛
法定代理人 江慶發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主文第四項關於「返還予上訴人」記載,應更正為「返還予被上訴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所說顯然錯誤, 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而更正裁定, 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 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聲字第三 四九號判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中主文第四項關於「返還予上 訴人」記載,應為「返還予被上訴人」,此業據前揭判決理 由七載明甚詳,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如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